培训机构注销后,消费者可否要求股东退费且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0日,余某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某艺术培训机构向余某提供培训服务,总课时186节,余某缴纳培训费14186元。该艺术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张某同时作为股东占股80%,股东杨某占股20%。
2022年4月27日,张某将该机构注销,后停止经营。余某剩余课时121节,价值9299元,故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并退还培训费9229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余某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张某、杨某返还余某服务费9229元及利息。张某、杨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服务协议》系余某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签订,即某艺术培训机构为案涉教育培训合同相对人。因某艺术培训机构已经注销登记,该教育培训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一审支持余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
张某、杨某作为某艺术培训机构注销登记前的原股东,未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就注销公司,应视为某艺术培训机构未经依法清算,二人仍应当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余某承担清偿责任。故一审依据余某提供有剩余课时及费用的App作品截图,认定余某剩余课时为121节、价值9299元,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企图通过注销登记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但实际上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者的护身符。
本案中,该艺术培训机构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其已无法履行服务协议,余某成为该公司的债权人,股东张某、杨某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其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也打击了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认真审查其资质和信誉情况,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遇到消费纠纷,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商丘天平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