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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冲个奶粉喝喝,结果不小心自己烫伤了,也能被认定工伤?

事情发生在2017年,上班时间刘某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伤。

2018年2月1日,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浦东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2018年4月4日作出浦东人社认(2018)字第11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刘某和公司。

公司认为刘某工作时间内吃早餐,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其为吃早餐冲泡奶粉并不属于工作过程中的正常活动,也并非是为保证工作继续所必须的生理需求,也不属于岗位职责,其受到事故伤害也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两级法院均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何作出如此认定?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三个核心因素便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段或用人单位安排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仅限于直接履行职责的岗位,还包括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合理延伸区域;工作原因则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于正常生理需要而进行的饮食,只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可视为工作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冲泡奶粉一般不会影响到工作的正常进行,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虽不属于直接履行工作职责,但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因此,刘某在上班期间冲泡奶粉时被开水烫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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