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中奖概率小,
花钱投注成本高。
不如偷来刮刮看,
中了!运气怎么这么好!
一朝被逮傻了眼,
奖金怎么也算盗窃金额?
案情简介
杨某日常有购买彩票的喜好,盼望着有一天会中大奖,从此改变命运。2023年11月某天,杨某走进超市购买刮刮乐彩票,在购买过程中,他趁老板不注意,偷偷将另外两本刮刮乐彩票(每本票面价值人民币600元)藏起来带出超市。回家刮开后,为了不被发现,杨某又跑到另外一家彩票店兑了奖。
“初战告捷”的杨某喜不自胜,接下来的几天,他多次前往该超市,用同样的方法又偷走五本刮刮乐彩票并兑奖。七本“零成本”刮刮乐,杨某一共刮出4310元。
超市老板在查看店内监控时,意外发现了杨某的盗窃行为,随即报警。杨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向超市老板赔偿6000元,取得其谅解,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4310元。
盗窃数额是盗窃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杨某盗窃刮刮乐彩票7本,票面价值共4200元,后又将彩票刮开,兑得奖款431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自动投案、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4310元予以没收。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中,刮刮乐的中奖金额是否应当计入盗窃数额?换言之,盗窃彩票的数额应当以票面价值(4200元)认定还是以票面价值+奖金获利(4200+4310=8510元)认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彩票属于“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彩票的票面金额容易计算,但盗窃时的可得收益根据彩票类型的不同存在区别。即开型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就已确定了中奖金额,刮开即可知晓收益;非即开型彩票则需要等待开奖信息公布,才能明确是否有可得收益。刮刮乐属于即开型彩票,“可得收益”具有确定性,计算被盗窃的彩票价值时应当以“票面金额+印制奖金数额”计入。
在具体的案件中,彩票价值是否可以全额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还应当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判断。
第一,行为人明知彩票中存在奖金而实施盗窃的,对奖金持有积极追求占有的心态,应当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奖金获利的价值总和认定盗窃数额。
第二,行为人不清楚彩票是否存在奖金或者根本没有意识到所盗窃的物品中含有彩票的情形,依据行为人对奖金获利这部分金额的不同主观心态,应区分具体情形对待:
1.行为人在案发前未刮奖的,对奖金既无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也无实际获利的客观可能性,应当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2.行为人在案发前刮奖,但没有中奖的,当然按照彩票票面价值认定;刮奖后中奖且没有丢弃或毁坏兑奖凭证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兑奖,可推定行为人对奖金有积极追求的主观心态,且具有实际获利的客观可能性,均应以彩票的票面价值和奖金获利的价值总和认定盗窃数额。
3.行为人在案发前刮奖后中奖,但在兑奖前将兑奖凭证丢弃或者毁坏的,视为主观上对奖金明示的放弃,只能以彩票的票面价值认定盗窃数额。
法官提醒
彩票不是赌博手段和赚钱捷径,若为了“一夜暴富”而丧失理性,使用非法手段牟取利益、企图实现“彩票自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莫因贪念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