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读您有没有遇到过这些闹心事,在理发店、健身房等办了卡、充了会员却发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不要慌!5月1日起,预付费消费新规正式护你周全。

01

解决“追责难”

明确责任主体和商场义务

预付式消费中,商家“换马甲”“金蝉脱壳”的套路屡见不鲜。为解决这种消费者找不到负责人、追责难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或场地出租者追责


02

“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

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责

如果商家收了消费者的预付款,如发充值卡、收取预付费等,却因经营不善“跑路”,不依法清算,这种“卷款跑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责任。经营者“卷款跑路”,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03

解决“退卡难”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无效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制这些不合理条款:

  •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 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 司法解释还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04

明确预付式消费

可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规定——

  • 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

  • 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05

解决“转卡难”

消费者转卡更自由

消费者经常遇到转卡难问题,比如商家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或收取高额转卡手续费

司法解释明确这些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商家,转让就有效。

同时,转卡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

06

解决“举证难”

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

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因“举证难”陷入困境。为帮助消费者解决这一难题,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对合同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争议发生时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规定: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全文及更多相关内容可查看链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华社、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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