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一则工伤认定案件,刘某是上海某公司的会计,2017年12月26日,刘某在上班时间冲泡奶粉时,由于玻璃杯炸裂,导致下肢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下肢Ⅱ度烫伤。2018年2月1日,刘某向浦东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刘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公司不服,随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浦东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上班时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未超出工作中满足正常生理需要的范畴,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