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2025年学术年会综述

2025年4月19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学术年会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成功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主办,南开大学法学院承办,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协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同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财经大学、宁波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浙江社会科学院、天津社会科学院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40余位学者参加会议。本次会议也得到了宋华琳教授主持的南开大学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项目支持

开幕式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李洪雷研究员,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南开大学法学院的基本情况。他衷心感谢各位学者长期以来对南开大学公法学科建设和法学发展的支持,期待通过本次会议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李洪雷研究员代表学会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在致辞中指出,案例是连接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的重要桥梁,能够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和法律思维培养。针对当前我国案例研究存在的不足,李洪雷研究员提出四点建议:加强新类型案件研究,提升研究的系统性和覆盖面;深化外国行政法案例比较研究;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设智能研究平台;促进研究成果向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转化。


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作为在南开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四十年的资深行政法学者,在致辞中回顾了南开大学行政法学科的发展,承办的包括2002年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程序立法研讨会、2020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等在内的一系列重要学术活动。他表示,期待通过本次案例专业委员会年会的举行,进一步推动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刘飞教授作为上届会议承办方,对上期学术年会进行回顾。 他介绍,去年的会议设置了五大单元,内容涵盖宏观动向分析、行政协议专题、案例评析等多个层面,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而本届会议则更加注重专题聚焦,四个单元均围绕典型案例群展开深度剖析。刘飞教授强调,学术会议的价值在于激发观点碰撞,通过“各抒己见、形成争论”推动学术进步。


开幕式最后,宋华琳教授表示,本次会议既延续了往届的学术风格,又在议题设置上有所创新。他期待在接下来的研讨中,与会专家能够就行政法案例研究的前沿问题展开深入交流,为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贡献智慧。

开幕式后,各位与会学者移步南开大学法学楼外合影留念。


当天会议包括4个单元。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案例研究”“行政处罚案例研究”“信赖利益保护案例研究”“行政委托与行政协议案例研究”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助推法制度与法原理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一单元

“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案例研究”

第一单元“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案例研究”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杜仪方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作主题报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黄宇骁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徐键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对主题报告加以评议



报告环节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教授报告主题为《羁押怠职人身致害国家赔偿的司法建构》。沈岿教授指出指导性案例246号、24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怠职致害赔偿成为独立赔偿案由后发布的,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在此之前,法院已对羁押怠职人身致害的国家赔偿进行了积极建构。法院非常明确否认无过错责任或结果责任的可能性,而在相当程度上确立和适用了过错责任,并对“合理注意义务”的意涵,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了阐述和发展,尤其是在防止第三人侵害和健康保障方面。最后,沈岿教授指出司法建构也有其很难克服的局限,如未明确提及的考量因素、未充分展开的说理、裁判之间的不一致以及无法改变的羁押环境和条件。


郑州大学法学院郑磊副教授报告主题为《财产权限制致损的行政补偿——高留升诉新郑市政府行政补偿案评析》。郑磊副教授提到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系列案是近年来我国财产权限制补偿判例的典型代表,认为针对本案对于财产权限制补偿的请求权基础,法院并未选择类推适用征收法规则,而是继续在区分财产权征收补偿请求权和财产权限制补偿请求权的二元体系下延展;关于是否补偿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首次提炼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作为损失程度的判断基准,并未过多关注限制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对于补偿方式,法院并未在一般意义上否认行政机关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而是以“拟采取的补偿方式客观上难以实现”为由在个案中排除了明显不当的补偿方式;对于补偿标准,法院明确采用市场价值补偿标准。最后,指出高留升案连同其他既有财产权限制补偿判例,为建构本土化的财产权过度限制及其损失补偿理论提供了宝贵素材。


评议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指出沈岿老师的论文非常契合研究会主题,通过案例分析提炼司法案对既有法律规则的发展,十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成协中教授认为报告除对两个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外,还涉及众多类案,这是研究的一个要点。成协中教授还探讨了注意义务与违法规则、过错原则的关联,分析了注意义务类型化等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黄宇骁副教授指出沈岿老师的报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内容是司法建构的法理制度生成的逻辑,第二个是纯粹的国家赔偿法的侵权构成要件的研究。前部分偏向法社会学的逻辑,后者是一个纯粹的法解释学。黄宇骁副教授还讨论刑事赔偿列举主义、违法与过错关系及因果关系等内容,提出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徐键教授指出郑磊老师以高留升系列案件为中国管制性征收案件构成提供本土因素,意义有三点:一是与典型征收关系值得研究;二是探讨是否补偿不同主体请求基础的差异;三是请求权基础存在问题,但论文对其论述分析不够清晰。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李泠烨副教授评议郑磊老师报告。李泠烨副教授首先肯定其案例选择有意义,能回应补偿规则体系问题;接着对比沈岿老师与郑磊老师文章方法异同;最后就郑磊老师报告中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及经营权等问题提出疑问,探讨经营权要素与减损的关系。


自由讨论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认为郑磊老师的论文需拓展知识背景,需关注德日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还提及了李建良教授、杜仪方教授的相关研究成果。


浙江大学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就高留升案提出两个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一是第三次承包协议效率与许可的关系及相应的补偿请求主体问题,二是条文性质及赔偿依据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指出202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是否考虑增加怠于履行职责条款,甚至当时实际上已经在使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概念,如果实践中存在此种做法,案例意义的重要程度还可以进一步探讨。针对郑磊老师的报告,何海波教授指出是否可能以更经济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自宁研究员提示义务的行为侵害性较轻。确立提示义务,而不是确立强制性的手段,与羁押情景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研究员提出,如何理解沈岿老师论文中的合理注意义务与保护义务的关系,被羁押人员面对第三人侵害时享有的保护请求权该如何理解?保护义务该履行至何种程度?都是应当思考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洪雷研究员点明二位老师报告有一个共通之处,即都涉及法律漏洞的补充,这是一个经典的法学方法论问题。并提出,在中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体系中,超越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提出请求权的依据基础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没有充分地展开,这也是论证中的一个挑战。


复旦大学法学院杜仪方教授提出,沈岿老师讲解的案例是否有相应的法律基础。核心问题是当事人请求权的问题,还是法院在进行判断时补偿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提出,在讨论国家赔偿时,离不开对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讨论,但是沈老师通篇没有提到事实行为,背后存在何种考量?这个概念不足以涵盖本文现在要讨论的此种致害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最后,张红教授围绕本案是否应当进行类型划分进行了讨论。


第二单元

“行政处罚案例研究”

第二单元“行政处罚案例研究”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研究员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自宁研究员、上海政法学院叶秋艳老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汝思思老师进行主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明喆老师、宁波大学法学院夏雨副教授进行评议。



报告环节

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自宁研究员报告主题为《减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视:基于环保执法案例的评析》。主要是基于对实际中环保行政处罚案例的观察与分析,对行政执法中减免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视,认为行政机关以减免处罚来激励企业守法的机制还存在法律依据未明、具体规定与一般规定适用顺位选择、依政策行政冲击依法行政等合法性疑问。因此从法解释论的角度论证行政执法减免罚这一新探索的合法性、可能性与必要性,并对行政执法减免罚实践合法性、程序合理性的探讨以及激励企业事后守法机制的创新进行展望。


上海政法学院叶秋艳老师报告主题为《受害人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形成与理论阐释》。以受害人原告资格判断标准为中心,对于标准的形成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阐释。通过对法释义学的系统整理,回溯了受害人原告资格认定过程,选取了该过程中的数个典型案例进行探讨,并归纳概括了现有的受害人原告资格判断标准。随后叶秋艳老师认为现行概括性承认原告资格已超出权利救济必要,可在诉讼构造上参照刑事自诉,作为让渡报复权的制度替代,宜将诉讼功能定位为客观诉讼,让受害人承担司法监督发动者角色。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汝思思老师报告主题为《行政复议调解的可诉性——孝感某某制盐公司与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调解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案》。通过对孝感某制盐公司诉上饶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调解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的评析,深入探讨了行政复议调解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一问题。她简要介绍了这一案件的事实概要后引出了这一案件的主要争点,并概述了裁判理由。随后汝思思老师通过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复议调解纳入受案范围的法律依据三部分对此案例进行了评析。最后认为该判例在带来行政确认理论新挑战的同时也具有保障人民权益、提供新司法经验等积极意义,并期待行政确认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来回应行政复议调解可诉性的问题。


评议环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超研究员认为金自宁教授的报告能最大限度减轻实践层面的执法创新对处罚法定原则的不利影响,并从规制法的角度对此案例进行了解读。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明喆老师首先就受害人过宽的范围是否能成立聚焦性提出了疑问,并进一步探究了刑事自诉制度对行政诉讼的借鉴意义,并讨论了客观诉讼功能的体现。


宁波大学法学院夏雨副教授先是肯定了汝思思老师报告层层推进的分析模式,并进一步探究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其他相关问题。


自由讨论环节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明喆老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罚则和《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类似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认为此观点可能会瓦解具体部门法中的具体罚则幅度规定。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贾圣真副教授提出运用保护规范理论可以简化叶老师报告中的原告资格判断标准,并建议汝思思老师可通过对比行政调解与复议调解之间的区别来直接论证复议调解的可诉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赵宏研究员针对叶秋艳老师的论文提出受害人原告资格的扩张化存在导致行政诉讼滑向客观诉讼的风险;并认为汝思思老师的论文需要对复议调解可诉性的前提条件继续进行讨论。


叶秋艳老师针对评议内容进行回应,认为确有必要限制原告资格的范围并表示将会加强对论文中客观诉讼部分的论证。

汝思思老师感谢贾圣真副教授、夏雨副教授和赵宏研究员的提问与建议,并初步解释了各位老师所提出的问题,表示会进一步深化对调解行政权可诉性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类型化的思考。

金自宁研究员首先感谢了三位老师的提问和建议,她表达了对实际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忽视特别法中规定的具体处罚规则而径直适用行政处罚法中的一般处罚规则的担忧,并强调了处罚相当原则在具体处罚裁量中的重要性。

第三单元

“信赖利益保护案例研究”

第三单元“信赖利益保护案例研究”由南开大学法学院闫尔宝教授和浙江社会科学院王莉副研究员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刘艺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子晨老师进行报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谭冰霖编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黄锴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查云飞副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颜冬铌助理教授参加评议。



报告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报告主题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信赖保护——三建公司案评析》。王贵松教授指出,在三建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明确的措辞肯定了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成为信赖的基础。如未考虑信赖利益的保护,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即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同时,王贵松教授强调,该案判决没有认定当事人信赖的正当性,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成要件澄清不足,亦未明确地指出信赖保护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的协调方式。因此,此案中未尽之问题有待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刘艺教授报告主题为《论信赖利益保护在优抚领域的规范构建与适用路径》。以检例第208号切入,论证了信赖利益保护在优抚领域的规范建构与适用路径。刘艺教授指出,我国优抚领域的信赖利益保护与法不溯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法期待原则都不够契合。目前较为现实的路径是在优抚等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制定过程中主动遵循和落实信赖利益保护的要求。在适用路径方面,刘艺教授强调司法机关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不仅应建立合法性审查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关系,亦需激活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合理性原则的关联,以推动相关法益和价值的实现。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子晨老师报告主题为《行政法上信赖利益的衡量》。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65份裁判文书为样本,对信赖保护原则衡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了群案研究。研究表明,信赖保护原则的衡量对象在司法实务中呈现多元化样态。除利益衡量之外,过错、瑕疵治愈可能以及纠纷解决方法等因素均被纳入衡量范畴。王子晨老师认为,在传统利益衡量理论在行政法上无法得到公平且有效展开的背景下,引入分配行政的观念并以基本权利作为加重保护或辅助衡量的解释学工具,有助于提升利益识别与个案衡量过程的稳定性与公正性,完善信赖保护原则体系与司法适用。


评议环节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谭冰霖编审对王贵松教授报告中提及案例之裁判思路持保留意见,认为该案应回到主观过错判断及责任阻却的层面进行分析。同时,谭冰霖编审强调,在行政法领域进行利益判断时应考量包括政策在内的特别公法因素。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黄锴副教授认为,刘艺教授的报告展现了多样化的案例研究方法,通过“领域源于案例,问题突破案例,结论回归案例”的路径,实现案例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平衡。黄锴副教授进一步探讨了检例与法例之间研究方法的异同及检例208号案件中信赖利益保护的适用可能性问题,认为该案可以尝试以给付请求权为基础进行分析。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查云飞副教授指出,王子晨老师报告中的信赖利益几近于一般利益衡量中所涉之利益,有待细化完善。同时,报告所提出的改造方案亦须充分考虑适用场景、衡量要素等关键内容,方案可行性有待深入论证。


同济大学法学院颜冬铌助理教授对王子晨老师的报告提出了具体改进建议,认为报告在样本筛选、变量控制、细节处理、结论回归分析等方面可进一步完善。


自由讨论环节

凌维慈教授、刘飞教授先后对信赖保护利益的适用情景提出了疑问,就行政处罚领域适用信赖保护利益原则的可能性及其与其他处罚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李泠烨教授、刘艺教授针对优抚领域行政给付的基础展开讨论,分析是否可从宪法基本权利角度对给付基础进行补强。沈岿教授强调了信赖利益保护本土化的重要性,建议探讨运用英美法之禁反言原则,去深化与信赖利益保护有关的相关研究。王贵松教授、刘艺教授及王子晨老师先后针对评议意见与讨论中所提问题进行回应。






第四单元

“行政委托与行政协议案例研究”

第四单元“行政委托与行政协议案例研究”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和南开大学法学院王瑞雪教授主持。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贾圣真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满艺姗助理教授进行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俞祺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庆珠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韩宁副教授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思融副教授参与评议。



报告环节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贾圣真副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行政委托的内外区分与司法审查——以‘范凯案’为引子》。首先,贾圣真副教授从“范凯案”引出行政委托相关问题探讨,指出行政委托分内部和外部,内部委托涉及行政机关间职权法定与分配,外部委托需考虑法律依据等因素;其次,他主张司法审查应全面审查委托行为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并重点就外部委托的司法审查展开分析;最后,贾圣真副教授还强调了区分内外委托对司法审查及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提出相关案例需明确内外委托类型以界定规范射程,为行政委托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参考,助力相关制度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满艺姗助理教授报告的主题为《论行政优益权视角下的情势变更》。满艺姗助理教授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与方法,即通过案例群研究观察我国法院对行政协议情势变更问题的态度。她发现法院在审理行政优益权时多参照不可抗力规范且进行了修正适用,同时指出行政诉讼法的两造恒定结构下,法院试图借优益权解释打破僵局;其次,满艺姗助理教授还对行政协议中的客观情势进行分析,探讨了公权力形式的认定及分类,并提出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对行政优益权的界定吸纳了民法相关条款内容,成为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主动纠错的合法性要件;最后,满艺姗助理教授提出应严格区分因抽象性行政行为导致的履行障碍中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完善不可抗力预见标准以及构建经济补偿义务框架等建议。


评议环节

北京大学法学院俞祺副教授结合实定法对贾圣真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首先,俞祺副教授认为贾圣真副教授的文章条理清晰、文字易懂,观点深入浅出;其次,他指出贾圣真副教授主要讨论了行政委托内外区分的观点,即内部委托受法制约束相对较小,外部委托则需更严格控制。在此基础上,俞祺副教授指出,当前行政三法中委托问题的规定与文章观点不完全吻合,委托依据与内部或外部委托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而与委托事务的性质密切相关。他还引用处罚法、许可法等法规,强调对重要事务的委托需更谨慎,且受托人身份应与委托事务性质相匹配;最后,俞祺副教对刘结明案等实践问题表现出浓厚兴趣,指出行政机关为避免被告而向下委托或委托非公权力组织的问题,认为这些案例对委托领域的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庆珠教授结合实践经验对贾圣真副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郭庆珠教授指出,实践对行政委托是内部委托还是外部委托并不特别关注,更关注委托事项本身。他认为,单纯从形式上区分委托对象是否为行政机关,以及区分内部委托和外部委托意义不大,当事人并不关注这一问题。在此基础上,郭庆珠教授认为,当前行政委托中争议较多的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委托,单纯从形式上区分内部委托和外部委托可能会让人忽视内部委托中存在的问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韩宁副教授对满艺姗助理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评议,主要提出三个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第一,韩宁副教授认为,行政优益权与情势变更的语境存在差异,民法学者的分析框架不能直接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且非缔约行政机关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上级行政机关;第二,韩宁副教授建议扩大制度梳理的覆盖面,发掘行政优益权的自主性,并区分基于和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第三,韩宁副教授还指出行政协议研究存在短缺,需加强行政组织法及国家治理体系的研究,以更好地解释行政协议中的问题。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思融副教授对满艺姗助理教授的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三点质疑。第一,陈思融副教授认为,满艺姗助理教授的文章中存在概念使用不一致的现象,如情势变更规则、情势变更制度及不可抗力规则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关系不明确;第二,她认为满艺姗助理教授的文章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分类缺乏清晰界限且在法治环境下意义不大;第三,她认为现有内容对司法实践梳理不足,观点较为绝对;最后,陈思融副教授建议应严格限制行政优益权的行使,质疑司法实践中是否真的完全吸收了情势变更规则,并对行政协议中情势变更的焦点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


自由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对满艺姗助理教授的报告提出两点问题。第一,对于非缔约行政主体。朱芒教授提问如果在被告是政府或国家,签约主体是政府或国家,而非一个具体行政主体的情况下,此种体系是否还有可行性;第二,基于协议产生的优益权是否存在依据。


贾圣真副教授针对评议内容进行回应。贾圣真副教授首先对处罚法、许可法中的委托规定未按内外构建方式的问题作出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组织法治建设方向。其次,他强调行政委托的内外区分在刘结明案等外部委托中的价值,同时承认内部委托领域存在争议,并表示日后研究将关注这一领域。

满艺姗助理教授对评议及有关问题予以回应。首先,她对陈思融副教授指出的概念使用问题澄明,其文章中的情势变更条款和情势变更制度的区分是刻意为之,并进一步解释了引入情势变更制度的原因;其次,满艺姗助理教授回应了关于其报告中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行政优益权是否为一个优益权的问题,指出我国法院赋予了行政优益权更多内涵;再次,她还就政府行政行为的理解问题予以回应,认为公法和私法学者在此并无本质差异;最后,满艺姗助理教授强调我国对行政优益权的理解呈现出功能主义视角的特点。

闭幕式

2025年4月19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学术年会圆满落幕闭幕式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凌维慈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副主任委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章剑生教授对会议进行学术总结,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琳教授发表致谢。

朱芒教授首先肯定了判例研究对制度的推动意义,并指出行政法案例研究区别于民法、刑法的特别之处。因此,他强调在力求总论和单行法互动的同时,也应聚焦单行法的结构解读问题和总结方法。此外,朱芒教授认为在关注外国法技术对我国规范的影响之外,还应研究两者之间的互动与融合。


章剑生教授对未来的行政法案例研究进行了展望,提出了两点构想:第一,强调案例来源的多样化,肯定了把非判例的案例纳入研究范围的意义,并指出可以观察最高检发布案例、行政复议案例以及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第二,强调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认为要根据目的来调整方法。


宋华琳教授对参会师友莅临南开传经送宝、讲学论道表示了感谢,对专委会秘书处及王瑞雪教授带领的南开会务组师生表达了诚挚的感谢,并肯定了通过案例研究推动学说与司法良性互动的意义。在发言的最后,宋华琳教授朗诵《临江仙》一首,表达了对本次年会顺利举办的激动心情。


凌维慈教授在闭幕词中对所有参与年会的学者表示感谢,对会务组的周到接待表示了衷心的感激,并宣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第五届学术年会顺利闭幕。


原文文案:段环星、关昕、杨觉惠、吴慧玲、胡一凡、黄宇婷、张焱淼

编辑:阎瑞泽

审核人:王瑞雪 宋华琳 季芳 阎瑞泽

转自“规制与公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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