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陶医生发文《》,对中国内地因为宫颈癌疫苗一苗难求到导致的违法犯罪事件进行了梳理。但后来发现,网上搜索到的只是冰山一角。
非常、非常、非常巧合的是,2月27日有人加我微信,向我咨询疫苗保存温度相关的技术细节。随着沟通的深入,我才知道,这又是一起因为走私接种宫颈癌疫苗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告向我求助,希望我能作为专家证人为其出庭作证,提供宫颈癌疫苗储运温度对疫苗质量影响的权威意见。我答应了她的请求,下图是我4月10日在法庭外等待作证时的照片记录。
不过,她不是因为看到我的那篇文章才联系我的,所以我觉得冥冥之中真是巧合。
后来我才知道,不是被告一人,而是有N多人被牵涉到这个案子里,我出庭作证的效果很可能影响最终判决。
如果被判实刑,好几个护士将失去执业资格,人生将面临重大变故。如果判缓刑或者其他更轻的判决,那么虽然也被折腾了很久,但她们的工作总算是保住了。
她们都被控告犯有【 妨碍药品管理罪】,这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全国热议的情况下,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增设的罪行。
这个罪行的客观要件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且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关键在于这个【且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谁来判断?依据怎样的证据与逻辑判断?
案情其实很简单:
2021~2023年期间,宫颈癌9价疫苗紧缺,几个护士通过深圳口岸的朋友,从香港那边拿到宫颈癌9价疫苗给客户接种。整个过程用了冰排和冷藏包裹快递,用时不超过24小时。
警方发现线索后,让被告再订购一份宫颈癌9价疫苗。到货时,警方和市监局人员起获疫苗,一通操作后现场测温是14度。
当时,宫颈癌9价疫苗已经在内地获批上市(内地叫佳达修9,香港叫加卫苗9),只是接种年龄有所限制,并且一苗难求。
案件发生后,默沙东公司也出具说明,证明起获的疫苗批号与香港销售的批号吻合。原告和被告都默认这是真疫苗,只是这个批号没有在内地销售,算走私疫苗。
在无法按假药定罪的情况下,当地市监局没有对疫苗进行实验室 检测,先出具一个【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意见书,10天后又出具了一个【 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的认定书。当地市监局与药监局合并办公,确实有出这个认定书的资格。当然,市监局也知道可以找国家食品药品检定院检测,但在微信私聊时被“未规范保存”为由拒绝了。
我的任务,就是提供专业的意见,证明市监局这个 【 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的认定书,缺乏依据。
我找了不少证据,几个被告也很拼,也收集到不少材料给我。
实际上,疫苗短暂暴露于室温,并不会影响其有效性和安全性是业内共识,所有疫苗在研发时都要做挑战性试验,以忍受37度多久为标准。即便是对温度最敏感的脊灰活疫苗,也可以保证在37度存放48小时仍然安全有效。最不敏感的乙肝疫苗和宫颈癌疫苗,可以在37度存放30天仍然安全有效。
默沙东公司在其网站默克疫苗网上就明示,其宫颈癌疫苗在8-25度情况下累计不超过72小时就仍然可以接种,但这不是说建议疫苗保存在这个温度下。
在所有证据里,最给力的就是下面这份2016年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里,国家药监局官方给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的要点如下:
A 现场查获了23000多支涉案疫苗,储存在非冷藏环境里长达一周以上。
B按照疫苗的组成成分和理化特性分析,在包装完整的情况下,短期脱离冷链,不会产生毒性物质。世界卫生组织也多次指出,短期脱离冷链储存的疫苗几乎不会引起毒性反应。
C12种涉案疫苗在重点涉案省份和其他省份的预防接种安全性监测结果无差异,变化趋势没有异常。
D 对问题疫苗进行的安全性检验未见异常。专委会认为,接种涉案疫苗不会对受种者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
E 对12批疫苗检测了有效性,其中2批在有效期内,其他10批疫苗检测时已超过有效期1~8个月,所有已完成的检测结果达到质量要求。
F 结论:基于数据分析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接种了涉案疫苗不会对受种者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没有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的情况发生。
再精炼一下:2016年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里的涉案疫苗、在非冷藏储存一周以上、且多批疫苗已经超有效期的情况下,实验室检测结果都未见异常,专家组认定接种涉案疫苗不会带来常规不良反应意外的安全性风险,效果也没有影响。
回头看我作证的案子:
宫颈癌9价疫苗虽然是走私的,但却是真货。现场检查的温度是20度,但通过冷链运输且整个过程不超过48小时。当地市监局在没有检测疫苗的情况下,如何得出接种涉案疫苗【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要知道,这是刑事案件,如果证据不够扎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就不应该采信。你说呢?
我个人认为,当时市监局出 具 那个 【 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认 定书,是典型的先射箭后画靶——即预设被告犯有妨碍药品管理罪,然后为了满足该罪的客观要件,拍脑袋出具了这个认定书(实际情况是,市监局召集了一些人来举手表决,其中有些人无医学背景)。
更可怕的是,全国范围内因类似案情被判刑的,几乎都如此定罪。检方在法庭上,就以全国多数案例都这样判为由,坚持认定涉案疫苗 【 足以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
然而,检方却刻意回避了近年来,也有类似案子只是行政处罚+罚款,并没有上升到刑法的妨碍药品管理罪。下面三个案子的后两个,也都是从香港购进宫颈癌9价疫苗违规接种。
我4月10日出庭作证,由于该案已经延期开庭过一次,律师判断可能在两周后会做出判决。
我对判决比较乐观,但表现神勇的刑辩律师不这么看。我和他晚餐后一起散步,聊了很多,他的态度是:法庭上当然要据理力争,但也要做好最坏结果的打算。因为他知道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怎么判就不是讲理能讲清的了。
我无话可说,只是希望尽快有人工智能来判案,那应该能杜绝人性和体制的弱点,你懂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