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与希望,理应得到全方位的呵护。《未成年人保护法》自诞生以来,承载着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的重任,初衷无疑是崇高且伟大的。然而,近年来频发的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作为加害者对同龄人造成严重伤害的事件,引发了大众对这部法律执行方向的深刻反思——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究竟该是谁?
从法律的根本宗旨出发,其核心目的是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有利于成长的环境。那些遭受欺凌、虐待、侵犯的未成年受害者,他们在身心上遭受着巨大的痛苦,未来的人生轨迹可能因此被改写。比如在某些校园霸凌事件中,受害者长期遭受身体上的殴打、言语上的侮辱,导致性格变得孤僻、自卑,甚至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对学习和生活失去信心。这些孩子急需法律给予他们坚实的依靠,通过公正的裁决,让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为受害者讨回公道,抚慰他们受伤的心灵,帮助他们走出阴霾,重新拥抱生活。
但在现实中,当未成年人成为害人者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似乎出现了偏差。一些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未成年人,仅仅因为年龄未达成年标准,就得以从轻发落,甚至逃避法律的实质性制裁,仅仅接受轻微的批评教育便草草了事。这不仅让受害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也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了质疑。就像邯郸三名中学生杀害同学的案件,他们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是蓄谋已久的犯罪行为,从他们对待犯罪毫无悔意的态度来看,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准则。若这样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严惩,法律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将大打折扣,更会让受害者感到绝望。
法律的宽容本应是给予那些尚有良知、一时失足且有救赎可能的未成年人,让他们在犯错后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重新回归正轨。可对于那些穷凶极恶、恶意满满、主观恶性极大的未成年人,过度的宽容就是对犯罪的纵容。如果年龄成为了他们肆意妄为的“免死金牌”,那么法律将无法彰显公平正义,更无法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长此以往,可能会让更多未成年人产生错误认知,认为即使实施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无需承担严重后果,从而引发更多悲剧的发生。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这一客观事实,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不能单纯地采用与成年人相同的严厉惩罚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地处理。我们需要在教育与惩罚之间找到平衡,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主观恶性程度,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除了传统的批评教育、心理辅导外,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适度引入更具威慑力的惩罚机制,如社区服务、专门矫治教育等,让他们切实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个“未成年人”首先应该是受害者。只有当法律坚定不移地站在受害者一方,成为他们最坚实的后盾,才能让人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初衷。同时,对于那些实施伤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必须明确他们不能在“保护”的名义下逃避责任,而应承担起与自己行为相匹配的后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真正公平、正义、安全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在健康、阳光的氛围中茁壮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