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利用手机进行偷拍行为的频频发生,公共空间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近日上海一博主在地铁偷拍穿短裙女性视频且态度嚣张的话题,再次让这一话题冲上热搜并引发众怒。

4月18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通报:网民薛某(男,24岁,网名“一只公交迷”)为博取流量,多次在地铁偷拍穿短裙女性视频,配违法诱导性文字发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图源:微博账号轨交幺幺零


上海男子地铁偷拍女性,配低俗文案引众怒

据媒体此前报道,近日,上海市民陆先生发现16岁女儿在乘坐地铁时,被一博主偷拍,视频配以隐晦低俗文案发布至社交平台。

维权期间,陆先生发现该账号长期偷拍公共交通上的女性,画面聚焦短裙、休憩等场景,配文“风景真好看”“这个妹妹好看吗”等不当内容。经投诉后,仅陆先生女儿视频被下架,其余偷拍内容仍存留,该账号也依旧运作。涉事博主受访时称自己就是为了引流,辩称“公共场合拍摄不算偷拍”。

薛某偷拍后被警方行拘一事,引发公众对公共场所拍摄边界的广泛讨论。多数网友直呼“解气”:“抓得好,给上海警方点赞”;“昨天看到这个事件感到很气愤,今天看到这条通报,舒服了”;“大快人心,这种变态就该抓,也希望平台能担起监管责任”……


图源:评论区截图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分析认为,侵权认定核心在于“未经同意”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非仅限拍摄隐私部位。博主未经允许拍摄并公开路人肖像,且视频带有“评头论足”等不当言论,可能构成对肖像权、人格尊严的侵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若警方认定博主行为属于‘偷拍散布他人隐私’或‘公然侮辱他人’,可处拘留和罚款。具体到这起案例中,博主长期跟踪拍摄、配文不当,可能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或‘侮辱他人’而被予以行政处罚。”马丽红解释道。


未经同意的拍摄并不必然侵权,但须“合理使用”

法治网记者发现,公共场所偷拍现象频发,除地铁外,公园、街拍热点区域也多次出现类似情况。

比如,今年4月10日,成都两男子为博流量策划虚假搭讪视频散布多个平台,因严重扰乱秩序、侵犯隐私被刑拘。2024年4月,南宁一摄影师以拍立得拍摄为名获得两女子同意后,偷用手机抓拍照片上传至摄影群,后被媒体曝光。

此外,近年来,上海安福路、北京三里屯等街拍热点频现争议,对此,一些摄影爱好者坚称拍摄“聚焦城市景观,非针对女性特写”。此类事件频发,加剧了公众对自己肖像权、隐私权的担忧。


图源:网络

针对“公共场所偷拍”乱象,在接受法治网记者采访时,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彭新林教授表示,公共场所不是偷拍他人的免责之地。公共场所拍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且出于博取流量炒作甚或非法目的而偷拍,那就违反了道德,也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

马丽红认为,虽然公共场所拍摄本身不违法,但若拍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仍可能构成侵权,比如:以营利或贬损他人为目的(如商业街拍、刻意丑化);拍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或人格尊严(如跟踪拍摄、聚焦敏感部位);未经当事人允许公开传播肖像(如上传至社交平台获点击收益)。

与此同时,公共场所拍摄的合法尺度,也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社交平台上,不少网民提出:“难道所有公共场所拍摄都要对方同意?”“未经同意的拍摄一律算侵权吗?”“公共场合还能不能拍照了?”

对此,马丽红明确回应,未经他人同意在公共场所拍摄并传播其肖像,不必然侵权,但需符合“合理使用”的界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拍摄行为属于个人学习、新闻报道或非特定人物附带入镜(如景点合影中的路人),且未损害他人权益,可认定为合理使用;但若以特定路人为拍摄主体并公开传播,或聚焦他人穿着配不当文字导致名誉、隐私受损,则构成侵权需担责。

彭新林认为,如果公共场所拍摄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通常不构成侵权。如有些城市开展的“随手拍”执法活动,对违反交通规则、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等,市民拍下来进行举报,此类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


平台审核不能以“不涉黄即过审”为底线

法治网记者注意到,某头部社交平台前审核人员曾发帖称:当前短视频平台普遍采用“AI初筛+人工复审”机制,但日均数千万条内容审核压力下,AI侧重识别涉黄等“高危内容”,肖像权类投诉多依赖用户举报且响应滞后。

法治网记者查阅多家平台《用户协议》发现,尽管平台《用户协议》明文禁止“侵害人格权益”“低俗性暗示”“骚扰辱骂类恶意信息”等内容。但实际操作中仍以“不涉黄即过审”为底线,放任“擦边偷拍”视频流通,相关投诉处置时效长达12-24小时。


图源:小红书平台用户协议截图

马丽红指出,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平台对“明显违法”内容负有下架义务,对“擦边偷拍”等非显性侵权内容,通常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若平台长期纵容此类内容并从中获利(如流量分成、广告收益),可能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未来明确平台对‘高频侵权类型’的主动过滤义务,并细化审查标准。”马丽红表示。

平台审核机制的盲区,加剧了公共场所拍摄的治理困境:若放任“擦边偷拍”,公民人格权益将持续受损,但若过度收紧规则,则可能误伤街拍、新闻纪实等公众创作。

面对这一两难命题,法律如何既守住人格权底线,又为自由创作留出空间?

彭新林指出,公共场所拍摄需以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若被拍摄者明确表示“不许拍”,拍摄者应立即停止;在互联网发布相关内容时,应采取打码、模糊化等技术措施,隐去可识别特征。

马丽红则进一步提出四重平衡维度:第一,采取“目的正当性”优先原则,对商业性拍摄(需严格获授权)与公益性拍摄(如新闻纪实)进行必要区分;第二,进行“最小必要范围”限制,即街拍作品需避免聚焦可识别的个体,或进行模糊化处理;第三,采用“事后救济”机制,允许创作者以艺术价值抗辩,但需补偿权利人合理损失;第四,明确例外情形,如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突发事件中的必要拍摄等。

“建议有关部门能够细化‘合理使用’标准,避免‘一刀切’限制创作。 ”马丽红说。

来源 | 法治网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上海法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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