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丝按:曾建斌案二审终于去黑了!我作为曾建斌一审辩护人,一审开庭与多为辩护人奋战两个多月,虽然没有达成的理想的目标,但也打下了扎实基础,现在二审终于实现了去黑结果,祝贺周泽兄,也祝贺家属!希望后续可以打掉更多罪名。
“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题记
“中国科技城,成渝副中心”。
——在四川绵阳官方的宣传文案里,这座川西北重镇被描述成“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设的中国唯一科技城”和“四川第二大经济体”。
然而过去几年,这座出过著名“黑老大”刘汉的城市,再次引人注目居然是因为又出了几个民企老板涉黑案。
三汇集团董事长曾建斌等人涉黑案争议巨大备受关注,被办案机关列为“绵阳涉黑一号案”,另一名房企老板王明杰涉黑案则被列为所谓“二号案”。差不多同期案发的,还有魏勇案、林茂川案、武兵案等。
看到这里,“吃瓜群众”不禁要问:绵阳这地界,到底怎么了?
其实外人很难知道,这一个个官方认定的“黑老大”,究竟都是什么样的人?是否真的罪行深重?那些白纸黑字的判决书,是否经得起历史检验?
以“一号案”主角曾建斌为例,在他出事的三年多里,家属从未停止喊冤,他的妻子甚至因为喊冤致祸,被关620多天,目前依然面临被判刑的风险。
从一审到二审,包括周泽、沈亚川、王兴、王飞、王兆峰、吴丹红等律界大咖在内的数十名辩护人,一致为全案做无罪辩护,可见各方对本案意见分歧之大,这在全国涉黑涉恶案件中并不多见。
曾建斌案案发,与三汇系公司债务人何某廷、曾某成、杜某贵等人的举报密切相关。他们或从曾建斌处借下巨额款项无力偿还,或在与三汇系公司合作中自觉吃亏怀恨在心,于是联名举报曾建斌涉嫌“套路贷”、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
针对这些人的举报,公安部门多次对曾建斌及三汇系公司进行调查,结论都是“举报情况不实”。无奈诬告者持续恶意举报,2021年1月,他们捏造事实,通过社交平台发布题为《曾建斌家族实施套路贷涉黑涉恶非法占有数十家企业土地》的文章,引起高层关注,从而推动公安机关将曾建斌列为“扫黑除恶”对象。
办案机关掘地三尺查来查去,最终还是认为,作为曾建斌案导火索的何某廷、曾某成、杜某贵等人举报事项,无一构成犯罪。
可是很遗憾,刑事追诉程序一旦启动,纠错之难犹如负重登蜀道。被列为“扫黑除恶”标靶人的曾建斌等人,即使已被证实系遭人诬告陷害,仍被绵阳市个别领导及办案机关借题发挥,将三汇公司数十年经营过程中一些常见经营行为和多年前就做过处理且不认为是犯罪的偶发事件,作为犯罪行为立案追诉。在层层组织和领导协调下,曾建斌及三汇公司多名高管、员工,最终被生拉硬扯,拼凑成一个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
辩护律师表示,曾建斌等人完全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备的四个特征,在曾案中一个都不具备。二审期间,十多名律师耗时一年有余展开地毯式调查取证获得的大量证据材料更让他们坚信,曾建斌等人是完全无罪的。这个所谓“绵阳涉黑一号案”,是个彻头彻尾的错案。
李安羊(左二)接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
一位名叫李安羊的证人在接受调查取证时直截了当告诉曾建斌的二审辩护人周泽律师:“感觉曾建斌就是冤枉的。曾建斌如果是黑社会,绵阳(的老板)全都是黑社会。他是一个很有素质的老板,横看不是黑社会,竖看也不是黑社会。”
而且,像李安羊这样为曾建斌喊冤叫屈的普通群众,不是一个两个,大家普遍反映,曾建斌口碑不错,做事认真,很讲诚信。
这就不得不让人深思,同是一个曾建斌,为何写在刑事判决书中的那个他,和当地群众口耳相传的那个他,反差如此之大?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南方周末》关于王明杰案的报道。
无独有偶,类似反差甚至“翻转”,在王明杰案中亦有出现。
据《南方周末》报道:1998年7月2日,当时在绵阳经营采砂场的王明杰因修路问题与鲁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各自摇人打了一场群架。就在警方调查处理过程中,8月7日,鲁某某带着十多人提着4支火药枪来到王明杰的采砂场将其“绑架”,向王索要打架事件造成的损失。王明杰家属报案后,警方才将王明杰解救。8月21日出版的《四川日报》以“绵阳发生一起绑架勒索人质案”为题,对这起轰动绵阳城的“绑架案”做了详细报道。之后经相关方面调解,公安机关将打架事件和“绑架”事件并案处理,于次年1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由对鲁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同时以殴打他人为由对王明杰也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
26年后,这起治安案件被法院认定为王明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当年持枪绑架他的“歹徒”,居然成了“被害人”。如此剧情“翻转”让很多绵阳百姓大跌眼镜。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提出,政法机关“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个地方如果屡屡出现办案机关评价与人民群众评价严重相左的情况,社会效果不佳,那就需要认真反思,是不是导向出了问题。
要知道,一个错案不仅可能摧毁一个企业,摧垮几十个家庭,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还将传递严重错误的价值导向,重创广大民营企业家对法治和营商环境的信心。
扫黑除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办案机关务必摒弃办大案、立大功思想,秉持谦抑原则,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实事求是依法办案。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发展到今天的规模和水平殊为不易,它禁受不住“一阵秋风过,落叶满中庭”的运动式执法。
(文︱一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