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和一起准备法考的朋友讨论题目,突然发现颠覆认知的事。
之前我给他看我自己写的真题答案,结果他说:"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你都不会区分?"
我条件反射反驳:“打击错误在主观认识上并无错误,只是行为产生偏差而发生意外的结果,而对象错误在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主观上认为自己侵害的是所欲侵害的对象,但其实不然,以致行为结果与其认识存在错误。在打击错误中,错误是在着手之后发生的,而在对象错误中,错误则与着手同时发生。”
他立刻反问:“咱两谁是法本考生?”
听到这话,我直接原地愣了三秒钟。然后我很快就回到现实中,原来不是所有法考生都能看见案情就自动进行分类。
我一直以为这是法考生的基本素养。
其实当他说"不会区分"时,我的脑海中就自动生成了一份思维导图:
案情关键词扫描 → 捕捉"误将B认作A射杀"与"瞄准A误中B"的微妙差异 →瞬间激活区分要素 → 前额叶调取近五年主观题设问规律 → 神经元突触同时点亮分析路径
为什么会看不出?让我想想。或许他混淆了对象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的区分?还是没注意所处理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最可能的是认为两者绝对不可能出现竞合现象。
这些辨析机制对我而言,就像看见"着手实行"必然启动审查般自然。遇到"误把树影当人开枪",条件反射启动分析模板;看见"投毒误杀室友",小脑自动载入处置程序;甚至刷到社会新闻"猎户误伤同伴",颞叶直接投射可视化对比图表。
但最具颠覆性的是,这位法本朋友没有将案情细节自动映射的能力,难道这种能力不是法考生与生俱来的能力?
朋友是红圈所的预备役,而我只是众多法考生的普通人。现在终于明白,这也是是架在法律之间的魔法,应该只有少数人才有。
(以上纯属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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