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多种类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治理问题,涵盖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不同环节。案例显示,安徽砀山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当地市监局对老旧小区电梯“带病运行”问题积极履职,但在复检时发现涉事行政机关所称“已完成整改”的问题依然存在,并果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实质性整改,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于公众而言,“特种设备”这个词可能还比较陌生,但一提起旧楼电梯安全隐患、日常维保“纸片人”等屡屡引发舆论热议的痛点,可能每个人都会有很多话要说。4月初,南都还刊发报道聚焦城市电梯维保乱象,曝光打卡留痕走过场、“以修代保”成行业潜规则,问题令人触目惊心。
电梯年检不及时,维护保养走过场,紧急报警装置成摆设……在安徽省砀山县的部分老旧住宅小区,由于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负有维护保养义务的单位工作不规范,致使电梯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发。检察机关在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经过大量走访调查,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问题依法履职,但后者却在书面答复完成整改后,被检察机关复查发现问题依旧……
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电梯安全治理,检察机关的个案实践具有相当的示范性,不仅能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启发,对普通业主、居民而言同样具有路径指引的作用。电梯维保乱象迭出,普通电梯用户除了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同样可以寻求检察机关下场监督。在前述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涉事市场监管部门司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却直到政协委员提案、检察机关走访揭露大量电梯维保问题后,依然消极应付,仅限于“书面答复”、纸面整改……行政不作为到这个地步,检察公益诉讼已然具备了相当充分的“可诉性”,通过起诉让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讼”的特征得以显现,对于督促行政机关有作为、真作为和推动民生问题的有效改善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2024年12月,最高检发文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对检察公益诉讼提出了“聚焦‘公益保护’,准确把握‘可诉性’基本要素”的要求。检察公益诉讼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要真的具备“可诉性”,该诉的就要诉,无疑是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作为的有效监督思路。
透过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到,对于涉事部门前期长时间不作为导致电梯安全隐患丛生,经由检察建议督促依然试图“书面应付”这样的现象,具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可能无法在诉求中予以逐一关注,诉后可能还需要探索更进一步的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的确,不是所有的社会民生事项都需要靠检察公益诉讼督促才能解决,面对诸多行政不作为,如何才能让其在普通民众求助时就积极有为?这一普遍问题值得重视。
“抓前端、治未病”是对司法机关秉持预防性司法理念行使职权的要求,也是对现代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提出的基本要求。电梯安全大意不得,一出事就是大事,电梯维保容不得“认认真真走过场”,对其的执法监管更不能只是“书面整改”,检察公益诉讼发现的问题、揭示的行政不作为,必须有扎实的问责,尤其要给检察公益诉讼之外的权力监督抓一抓前端、治一治未病,如此一来,检察公益诉讼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