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运投集团)网上发布“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土建四标(资水东支双塘湾至临资口河段航道整治工程)施工(YLHD-TJ04)”招标。

广西新港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湾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按要求在网上投标。

2024年12月23日,水运投集团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当日,新港湾公司发现其本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却因资格审查被否决投标。

2024年12月23日及12月26日,新港湾公司向水运投集团发送异议函;水运投集团回复:新港湾公司因“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废标(详见附件1、2)。







附件1:新港湾公司向水运投集团发送的《异议函》









附件2:水运投集团的《复函》

对于水运投集团的回复,新港湾公司认为对其“类似项目业绩”的认定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支持,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具有缩小新港湾公司所提供施工业绩中疏浚工程量认定之主观故意,其目的就是排斥新港湾公司参与投标。

2024年12月30日,新港湾公司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进行投诉(详见附件3)。







附件3. 新港湾公司致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投诉书》

2025年3月12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明确投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详见附件4)。





























附件4.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5年3月26日,新港湾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复议申请并受理,现在案件在实质审理当中(详见附件5)。











附件5. 新港湾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的《复议申请书》

2025年4月3日,水运投集团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复评公告开始进行复评。

2025年4月15日,复评中标候选人公示,新港湾公司在资格评审节点因类似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废标。

一个省级投资公司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理应对所有投标者一视同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新港湾公司作为一家外省民营企业,本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何在该项目过程中突然被认定“类似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废标?其中有无不为人知的原因?

无奈之际,新港湾公司只得投诉于媒体,进行合法维权,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及时改正,其理由如下:

一、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新港湾公司提供疏浚工程量的业绩认定进行缩小解释,以达到故意废标的目的,严重有违公平原则

该标段招标文件3.1.4的业绩要求为:投标人近8年内(2016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独立(指独立施工,非分包人施工)承担过1项疏浚工程量不低于100万m³的1000吨级(含)以上内河航道工程施工业绩”。

对此,新港湾公司提供了柳江红花枢纽至石龙三江口II级航道工程航道整治施工NO11标段的《业主证明》,其中明确“主要施工内容包括:疏浚工程、炸礁工程。施工范围包含:17个滩险共六个单位工程。完成设计总工程量1756610m³(净量为1415624.4m³),其中疏浚工程量为1153260m³(净量980078m³),完成水下炸礁工程量为543343m³(净量399362m³),完成水下液压破碎工程量为60007m³(净量36184.4m³),本项目交工证书描述的工程量为工程净量(不含设计超挖工程量)”,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新港湾公司业绩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根据《疏浚与吹填施工规范》(JTS207-2012)8.2.1的规定“疏浚工程应分别计算实际施工工程量和计费工程量,计费工程量宜以浚前图、设计断面图和合同规定计算;实际施工工程量应以浚前图、浚后图计算。”在该规定中,将实际施工工程量和计费工程量列为并列的两项,两项工程量的计算都符合国家的规范标准。而根据《疏浚与吹填设计规范》(JTS181-5-2012)的7.2.3条及《疏浚与吹填施工规范》(JTS207-2012)的8.2.3条,两个规范文件也明确了疏浚工程应考虑疏浚作业的水平和垂直偏差,工程量应包含设计断面工程量(净量)和超挖(设计超宽和设计超深)工程量。按照疏浚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鉴于实际施工需求,疏浚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一般会超过计费工程量。

在招标文件未明确业绩要求的工程量是否包含“设计超挖量”、也在未明确业绩要求为“净量”的工程量的情况下,新港湾公司主张其实际施工总量(1,153,260m³,含超挖量)应被评标委员会认可,并应对此作出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且有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而评标委员会仅以交工验收证书载明的净量(980,078m³)作为依据,认定新港湾公司“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这明显是一种缩小工程量业绩的解释,因此主观故意,导致新港湾公司被废标。

二、招标文件未明确排除清礁工程量,水下炸礁及破碎工程是航道整治的必要环节,其工程量应被合理考量

《疏浚与回填设计规范》(JTS181-5-2012)中疏浚被定义为“采用机械、水力、人力等方法进行的水下土石方开挖作业方式”,同时该规范7.8.2条明确“岩石预处理方法应根据岩石的性质、数量、厚度,并应结合预处理后岩石破碎度和采用疏浚设备的类型、性能进行选择,可采用钻孔爆破、表面爆破等方法,也可采用凿岩、锤击等物理处理方式破碎岩石的方法”,说明水下炸礁及水下液压破碎都是岩石的预处理方法,《疏浚与回填施工规范》(JTS207-2012)8.2.7规定经过预处理后的岩石的水下清渣工程量计量属于疏浚工程土方计量;根据《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第3篇疏浚与吹填工程质量检验中3.2.5挖岩与清礁的质量检验标准可以明确清礁也属于疏浚。

三、招标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故意排斥新港湾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第四款明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据新港湾公司了解:在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土建一标中,其招投标文件也明确了“疏浚料(含清礁)”,说明疏浚工程也包含了岩石疏浚工程。这属于明显的“双重标准”,故意以此种方式恶意否决新港湾公司的投标资格。

四、行业协会(中国疏浚协会)给出了明确的专业回复说明新港湾公司相关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025年3月27日,中国疏浚协会明确回复新港湾公司实际施工工程量与计费工程量均为合法有效的疏浚工程量,岩石疏浚属于疏浚工程,其设计、施工、验收及工程量计量等均属于疏浚工程整体管理框架(详见附件6)。





附件6. 中国疏浚协会的权威《回复》

五、招标人未对新港湾公司提出的两次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复评也未对新港湾公司业绩进行核查

对新港湾公司的异议,招标人并未对此进行正面的详细说理、论述。同时,在新港湾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且该申请已经受理后,招标人因投标人异议组织了专家复评,复评结果依旧未认定新港湾公司的业绩符合要求。

新港湾公司高度质疑招标人的复评仅仅是走了一个过场,是否在复评中对其异议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综上所述,新港湾公司提交的投标业绩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不应当认定为“类似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水运投集团应改正错误,不得以此废标。

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过程是确保市场秩序和企业诚信的重要保障。一旦出现违规行为,不仅会破坏市场的公平性,还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信任危机以及法律责任。招标单位的行为,与中央“破除市场分割”“全国统一大市场”政策背道而驰。

新港湾公司作为外省民企,恳请媒体关注同类现象,促进招投标领域透明化,请求调查事件真相并公开报道,监督此次招投标过程,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对于新港湾公司的各项异议进行公开正面回复,并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维权人:广西新港湾工程公司

维权电话:15977718255(叶风明)

18723258315(王善勇)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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