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价值
本案系典型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法院通过精准界定国家标准性质、严格审查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确立了"推荐性标准不符≠产品缺陷"的裁判规则。作为生产者的代理方,北盈律所成功运用"合格证明+警示义务"双重防线实现免责抗辩,对同类案件中生产者责任认定、保险责任边界划分具有示范意义。
2022年5月,某科技公司(原告)因生产需要,通过经销商采购一批电动葫芦设备。2023年11月,员工毛某在操作设备吊装货物时,挂钩突然脱落,导致货物倾覆压中毛某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工亡赔偿金117万元。
原告认为事故系电动葫芦质量缺陷导致,遂起诉设备生产商(我方代理客户)、经销商及保险公司,索赔设备损失、停产损失等合计131万余元。
案件核心脉络:
采购与交付:2022年5月,原告与经销商签订合同采购设备,生产商按订单生产实际载重7.5吨的电动葫芦,但标牌标注为2.8吨;
事故经过:2023年11月,毛某操作设备时违规站于吊装货物正下方,挂钩脱落致其死亡;
司法鉴定:吊钩螺母防松结构不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0051.10),但未发现吊钩断裂或变形;
法院审理:生产商提交产品合格证、操作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设备符合生产标准且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产品不存在法定缺陷,事故主因系员工违规操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 产品质量缺陷认定
原告:吊钩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设计缺陷
我方:推荐性标准非强制要求,螺母松动系长期使用导致
2. 事故因果关系
原告:产品缺陷直接导致挂钩脱落
我方:死者违规操作系损害主因,设备不存在即时危险
3. 保险责任承担
保险公司:事故非产品缺陷导致且超报案时效
原告:保单应覆盖销售期内产品
法院完全采纳北盈律所代理意见,判决要点包括:
1. 否定产品缺陷指控
明确GB/T10051.10系推荐性标准,不符合性不构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合理危险"
鉴定报告未发现吊钩开裂变形,证明脱落系渐进松动非突发缺陷
2. 认定风险自担责任
操作说明书明确禁止人员站于货物下方,死者违反安全守则构成重大过失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减轻生产者责任
3. 驳回保险赔付主张
产品缺陷不成立,保险责任前提缺失
北盈律所张永民律师团队采取三大核心策略:
1. 构建证据防御体系
调取三马公司近三年《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证明生产合规性
提交设备操作说明书原件,锁定"禁止站人"警示条款(《产品质量法》第27条)
2. 精准切割责任边界
援引《产品质量法》第41条:生产者免责情形包括"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举证设备已使用1年半,远超常规质量异议期
3. 破解因果关系推定
对比事故视频与鉴定报告,证明螺母无断裂痕迹、挂钩系人为拆卸
运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将缺陷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
法条深度解析:
《产品质量法》第46条:缺陷认定需同时满足"不符合标准"与"存在危险",本案仅触及前者
《民法典》第1173条: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本案死者站立位置直接违反操作规范
1. 类案启示
对生产者:保留完整技术文件,在产品说明书中强化风险警示
对使用者:违规操作将导致索赔权重大减损
对律师:产品责任案件需同步准备技术证据与法律攻防方案
2. 维权指南
工亡事故应同步启动工伤认定与产品责任调查
主张产品缺陷须在6个月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民法典》第621条)
第一时间封存事故设备,避免关键物证灭失
我们建议企业:建立从产品设计、警示说明到保险配置的全流程风控体系;事故受害方则需注意证据保全时效。若您遭遇产品质量纠纷,欢迎致电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技术+法律"双核解决方案。
▌执业领域
张律师耕耘律师行业30年,对客户案件有清晰、严谨的准确判断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作为北京北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近年来执业领域专注征地征迁与行政诉讼,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执业过程中不仅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拆迁安置利益,执业过程中涉及行政与民商交叉案件均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经过多年多年实战,办案效果极佳,得到全国各地当事人好评。
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经济合同、不良资产追偿、金融投资等领域。张律师法学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通常将复杂法律问题简单化,经办大量成功案件,深得当事人好评。
▌工作经历
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北盈事务所合伙人。先后供职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曾任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主任职务。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代表性案例
▌征地征迁与行政诉讼
▌保定博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保定市自然资源资源和规划局因催缴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决定书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
▌张某某与北京住建委信息公开非诉案
▌雄安新区百家养殖企业整体征迁非诉案
▌冯丽坤等三人诉河间市住房和建设局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北京经天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民商与刑事案件
▌尹某某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该案一审辩护人为全国知名院校教授作为辩护人,二审中张律师辩护观点得到二审办案法官的充分认可,为当事人争取到夹缝求生的机会。
▌杨某某强奸罪免于起诉案,该案在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且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张律师抓住作案地点、报案时间、受害人案中表现等不合情理、法理之处,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最终在公诉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免于起诉的法律效果。
▌北京某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公司代表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并取得律师资格,该借贷业务当事人倾向于自己办理,因此委托意向并不强烈。但通过与张律师几次沟通,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充分认可,最终达成委托。该案成功之处在于,通过张律师多次跟对方代表人进行沟通,这件案件标的额高达千万元的案件,在没有经过法院立案的情况下,得以调解解决。代理律师不仅成功化解双方矛盾,还将本对当事人不利的借款合同重整合规,并亲手将案款本息追回,最大限度帮当事人解决了资金困难的处境。
▌王某等人诈骗案,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某检机关量刑建议分别为三年半到四年半不等,并多次表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无任何问题。张律师接受该案后,通过查阅案件、了解案情向办案机关提出本案存在当事人漏诉、犯罪实施人在逃、是否存在犯罪无法核实等问题,案件应为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意见,最后该案当事人的最终判决结果刑期仅为6至7个月,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宣言
在二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本人比较注重合同法、刑事辩护以及法律顾问等诉讼、非诉讼业务的研究和实践。尤其刑事辩护,律师分析能精辟入里,环环相扣,将律师独特的办案思维形象生动的予以展现,让人不自觉之间产生认同感。为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执业期间从不间断业务学习,加强对国家新颁布法律的学习。
承办过多起改变定性、死刑改判等经典刑事案件和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验丰富,为人踏实,法律理论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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