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陈某系苍南某学校的一名退休教师,自2014年起,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前夫创办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因经营不善,企业被破产清算,随着时间推移,陈某也背负了本息共计约4600万元的巨额债务。陈某名下主要财产为位于苍南县xx镇的一套老房子,评估价约为100万元,一直未处置成功,另有未提取公积金40余万元。因被强制执行,陈某退休金被冻结,仅能申请支取维持必要生计的一小部分。以陈某现有财产状况,终其一生也无法走出债务困境。2024年2月,陈某向苍南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2024年2月5日,苍南法院裁定受理陈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在债权申报期间,管理人审查确认3户债权人(分别为小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自然人)的6笔债权,债权本息合计约4619万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且大部分是为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24年4月2日,苍南法院主持召开陈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3名债权人一致表决同意陈某的清理方案,即以其名下所有资产处置所得,在扣除必要生活保障金后作为偿债资金,并同意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恢复陈某个人信用。同时设置五年考察期,若陈某在自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期限内不存在欺诈、隐瞒、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的行为,则债权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追偿权。
2024年6月,陈某名下房产以100万元网络拍卖成交。同时,根据温州中院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提取条件的”或“小额申请执行标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即可案结事了的”,可以扣划其住房公积金,本案符合退休及提取公积金可案结事了两种情形,因此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公积金。最终该案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金额约200万元,清偿比例为4.3021%,豁免债务超4400万元。2024年7月18日,苍南法院裁定终结了陈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案是以较低清偿率豁免大额担保债务的典型案例。现实中许多担保人可能因人情或信息不对称提供担保,从而陷入长期债务困境。本案债务人因担保负债时间长,利息已超过本金,最终形成了4600余万元债务。而本案的转机在于原金融债权已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按照以往实践来看,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豁免权限及表决意愿均高于金融机构。担保人债务豁免的意义在于构建更公平、可持续的债务风险分配机制,但需平衡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权益。本案债务人详尽申报财产状况、积极配合管理人处置资产,无不诚信行为。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债务人取得了债权人理解和支持,最终豁免了巨额担保债务,得以还给一名诚信债务人一个幸福安稳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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