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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夫妻债务牵出房产争议
2024年6月,被执行人王某因经营失败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查,王某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李某名下有一套婚后购买的房产登记为李某单独所有。申请人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查封并处置该房产。
争议焦点随之而来: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直接查封、拍卖?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规则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产虽登记于李某名下,但系婚后购买,应认定为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执行程序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明确: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法院有权对王某享有的房产份额采取查封措施。
3.处置规则:析产与拍卖并行
若共有人(李某)未协议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申请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认王某的产权份额。法院在析产后,可对王某的份额进行拍卖。若房产不宜分割或共有人(李某)同意整体处置,法院可拍卖全部房产,保留李某的共有份额价款。
4.执行结果:兼顾债权实现与配偶权益
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产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房屋查封通知书,并多次向王某与李某释法析理,李某为避免房屋被拍卖,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执行配偶房产的三大要点
1.共同财产可执行,个人财产不可侵
法院仅能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若房产确属配偶个人财产(如婚前购买、明确约定个人所有),则不得执行。
2.程序保障配偶权利
配偶可通过执行异议、析产诉讼等途径主张权利,法院需严格审查财产权属,避免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3.积极履行可避风险
债务形成后,夫妻一方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的,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执行,法院可依法追责,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才是明智之举。
法官提醒
配偶一方如何应对?
1.及时主张权利。若房产涉及个人财产,需在收到查封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2.主动析产。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分割份额,避免房产整体拍卖;
3.保留证据。购房合同、出资凭证、财产约定协议等是确权的关键。
执行程序不是“一刀切”,对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房产,法院将严格审查权属、依法灵活处置,既不让“老赖”借婚姻逃避债务,也不让无辜配偶“背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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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刘文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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