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杂志《民主与法制》深度报道颜跃明案

“曾经因1992年‘罢免市长案’而名噪一时的颜跃明一时不会想到,相似的命运会在十多年后再次降临到他的头上。2006年,颜跃明被湖南省新化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妨碍凭证罪’向新化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颜跃明坚持认为,与那场整治风波相似,自己被提起公诉是因为遭遇‘政治迫害’,其辩护律师成玉辉为其作无罪辩护”。



以上是《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著名调查记者祁彪在2016年第28期《民主与法制》发表的长篇报道中的开头语。


▲颜跃明多次立功

颜跃明刑满释放后,向上级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投诉相关的冤屈。作为中yan级政法媒体派出了著名政法记者专程来娄底调查采访颜跃明案真相。

记者深入机关、社区,采访了颜跃明案的所有知情人和在职的退休领导干部。记者回去后,以封面加专刊的形式对颜跃明案作出了系统、全面、准确的报道。分别以《还原十年前的颜跃明案》、《颜跃明缘何坚持申诉十年?》、《颜跃明案背后的是是非非》为题,报道还原了颜跃明案真相。



该刊时任总编辑、著名法学家刘桂明,为此发表了《我们应该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评论文章。

颜跃明“四宗罪”

1.子虚乌有的受贿罪

检方指控颜跃明收受邬定秋贿赂7万元,曾盾贿赂7万元,周光远贿赂1万元,卿树荣和吴泽民以单位名义送贿8千元,总计15.8万元,颜跃明始终否认这些指控。

关于邬定秋:颜跃明认为,他和邬是朋友,1995年,自己妹妹颜小平在单位集资建房时曾找邬借款5万元。2004年自己还帮邬向颜小平催款,颜小平曾将1万元通过自己还给了邬,剩余4万元于2007年通过法院判决已确认民间借贷关系,根本不是受贿。



另2万元,是邬定秋赞助4万元给市网点公司工作人员去新疆考察的费用,因颜的妻子和女儿一同去了,考察回来后颜跃明才知道赞助费一事,马上批评了妻子和相关人员,并立即召开会议,当场要妻子拿2万元作为旅游费还给了市网点公司经理杜百放,由杜百放退回了邬定秋。

邬定秋在事后亦表示,从未向颜跃明行贿,自己之所以作有罪供述,是因为在2006年3月12日至22日遭遇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关于曾盾:曾盾是颜跃明担任娄底市(县级)财委主任期间的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是国家干部,也是党组研究任命的经理,更是国有企业。财务人员和账户证明,曾盾并没有从单位拿钱给上级的颜跃明行贿。事后,曾盾也控诉因为遭遇了办案机关的刑讯逼供,要强逼他栽赃。



对检方指控的另外1万元和8千元的行贿行为,颜跃明也认为完全是栽赃加害的。

2.莫名其妙的挪用公款罪

新化法院判决颜跃明挪用公款5万元。颜跃明认为自己妹妹颜红军因经营茶楼需要资金周转,在颜跃明不知情的情况下,颜的妹妹找蔬菜局出纳周艳春借款5万元。颜跃明知道后,批评了他们,并要自己妹妹马上归还,颜红军不到一个月就归还了此款。

3.强加的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新华法院判决:颜跃明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而真相是:娄底市屠宰办是娄底市商务局自收自支的二级机构,法人另有他人,颜跃明只是上级的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屠宰办。2004年年初,屠宰办因执法经费不足,负责人决定从所收费用截留部分,用于工作开支,弥补单位开支缺口,颜跃明知道后向商务局党组汇报,并经商务局廖南文局长签字同意才实施的。对颜跃明的指控和判决,颜跃明坚持认为,自己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也没有实施行为,此项罪名完全是强加于自己。



4.没有犯罪客体,虚假的妨害作证罪

新化法院判决书显示,颜跃明犯妨害作证罪。2001年10月12日,其妹妹颜小平的好友张述红因醉酒将邻居赵慧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已协商处理,由张述红一次性赔偿赵慧人民币3.28万元,赵不再追究张的法律责任,在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协调下,公安机关出具了正式的调解书,双方也签字认可,而赵本人在之后的几年中也没有告过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解释》规定,已经调解了的自诉案件,就是双方有异议或受害人要申诉,也是属人民法院管辖的,此案没有撤销调解书,仍然有法律效力。连客体的故意伤害罪都不存在,何来的颜跃明妨碍作证罪?

这又是强加给颜跃明的虚假罪名。

关于颜跃明案法律专家的意见

2007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受湖南省宇能律师事务所委托,邀请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顾问曾子丹,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宰陶,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副主任周芸华教授等人在北京为颜跃明受贿、挪用公款等一案,在审阅了相关起诉书,判决书,庭审笔录和有关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审阅了录音录像等资料后进行了专家认证,并作出了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中心《法律意见书》。



意见书指出:“颜跃明案在负责侦查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重大嫌疑,因此,法院以此为依据认定颜跃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必要重新启动司法程序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以便消除不良影响,防止错案的发生。”意见书还认为:“鉴于本案在庭审质证时,控、辩双方提供的主要证人证言意见完全相反,法院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何方的证人证言属实,而是依据在庭审时持相反意见又无法查实的公安机关侦查时的证人证言定案,致使定案证据不够确定充分。

因此,颜跃明的行为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状态,依法不能认定的说明构成犯罪。确实无法查实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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