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安徽法治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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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合力化解涉企行政争议
本报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王前勇
4月7日,记者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与鸠江区人民法院多次协调沟通,实质性化解了一场横跨1000公里,持续9个月的涉企行政争议。
据悉,2023年夏天,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A公司在芜湖市鸠江区承揽废旧物资搬运业务。因该公司一名员工操作叉车时疏于观察,致另一名员工当场死亡。A公司先后筹措资金130万元,用于赔偿死亡者家属,致使其经济运转陷入困境。2024年6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A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12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A公司认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处罚明显不当,于2024年12月19日向鸠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鸠江区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
鸠江区检察院获悉案件线索后,经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情发现,A公司在行政处罚前和案件庭审时,曾多次提出处罚过重,并诉求减轻处罚和分期缴纳罚款。“其实我们是愿意缴纳罚款的,但已经倾尽所有筹备了130万元赔偿金,实在没有能力再一次性缴纳12万元罚款。”办案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向承办检察官坦言。
检察官深入分析后认为,A公司的真实诉求是少交或缓交罚款,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该公司确实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那么缓交罚款成为化解争议的突破口。面对该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分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等争议焦点,承办检察官回归案件本身,从法理情的统一中寻求“最优解”。通过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承办检察官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公司确有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有依法批准的职责。
对此,鸠江区检察院主动与鸠江区法院共商化解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多次组织A公司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面对面沟通。一方面站在A公司角度帮助分析法律事实,重点围绕案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释法说理,分析案件败诉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阐明,该起行政争议已持续9个月,就实际状况来看,强行要求A公司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难以实现,任由案件“拖”下去,行政机关将承担该笔罚没款项无法执行到位,以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今年3月24日,争议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自2025年3月起,A公司分四期缴纳罚款,每月20日前缴纳3万元,按期缴纳罚款后将不再加处罚款。签署调解协议前,A公司已按期缴纳首期罚款3万元,并当场向鸠江区法院提交撤诉申请。3月29日,鸠江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准予其撤诉。这起跨越千里的行政争议,终以一纸协议、原告撤诉方式得以化解。
第86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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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丨任小玲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安徽法治报
编辑丨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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