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排放超标,

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除了对其进行行政罚款,

是否还有其他弥补方式?

法院又如何通过司法确认

实现多重意义的生态替代修复?


某百货公司是集餐饮、娱乐、

百货零售等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

其百货大楼共设有

9个合用油烟管道的油烟排口。

其中,9号油烟排口提供给餐饮公司使用。

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发现,

该百货大楼9号油烟排口

排放油烟折算标杆浓度

不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经专家评估,百货公司超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环境损害金额为6278.58元。

之后,区生态环境局与百货公司

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约定由百货公司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

举办一次“保护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的方式

进行替代修复

协议签订后,

区生态环境局与百货公司

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了

双方关于司法确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申请,

区检察院作为支持磋商机关参与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

百货公司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

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无异议,

亦认可专家评估的赔偿金额。

申请人双方为实现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

自愿达成以环保公益宣传

为替代修复方式的协议,

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裁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后百货公司通过

在商场大屏幕制作宣传海报、

设立普法宣传点、

向来往群众发放宣传册等方式

开展了环保公益宣传,

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注:原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法官

一、商业综合体经营管理者需对商场超标排放餐饮油烟废气承担法律责任

大型商场餐饮油烟废气超标排放会直接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并与其他有害物质反应形成二次污染,引发附近居民呼吸系统疾病,影响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商业综合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共用烟道及油烟净化措施、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排放的油烟不超过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本案中,该百货公司未尽到商场油烟废气达标排放和共用烟道及油烟净化措施管理责任,导致相关餐饮商户长时间超标排放油烟,污染大气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环保公益宣传是一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方式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可以分为三种:一是采取直接修复方式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原有状态;二是采用替代方式进行生态环境弥补,如补植复绿、碳汇补偿、公益宣传、劳务代偿等;三是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计算受损生态环境造成的财产损失。替代性修复方式是在直接修复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主要适用于因生态环境受损的不可逆性,客观上确实无法完全修复或采取修复措施可能造成更大的生态环境系统损害,或者采用直接修复方式会导致费用过高、无法计算等,显失公平。

本案中,商场餐饮油烟废气超标排放导致的大气污染具有不可逆性,无法通过事后弥补或简单的金钱计算受损害的生态。生态环境部门不局限于单纯的行政罚款,而是创新运用替代修复方式,让责任主体直接参与到环保普法中,让违法成本可视化,实现“违法者”向“普法者”的身份转化,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了教育、惩戒和普法宣传的多重效果。

三、多部门协同共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围绕本案大型商场餐饮油烟废气超标排放问题,法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责任企业从不同社会角色出发,合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修复工作。法院以司法确认的形式确定涉案百货公司通过公益宣传方式进行替代修复可行有效,进一步拓展替代修复的形式和方法,增强替代修复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体现出“政府监管+侵权担责+司法保障+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创新,生动诠释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治理理念。


杨伟东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协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随着大型商场周边居民投诉餐饮油烟问题逐渐增多以及人民群众对良好空气质量的更强烈需求,大型商场餐饮油烟排放问题成为城市治理中平衡商业活力与环境保护的一大挑战。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以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的管理职责为突破点,开展大型商场餐饮油烟综合治理,突破传统“罚款+整改”的单一模式,选择环保公益宣传作为大气污染替代修复方式。对此,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给予正向司法反馈,以个案示范推动类案治理,既体现了司法对环境保护创新探索的支持,也彰显了法治建设与民生需求的深度融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三条(共用烟道及设施的管理要求)两个及以上餐饮服务项目共用一个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的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共用烟道及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排放的油烟不超过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

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条 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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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杨建军、黄诗原

摄影:李鹤冬

漫画:傅婷煦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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