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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刘建国与王秀芳为夫妻,二人育有五女一子,分别是长女刘悦、次女刘琳、三女刘瑶、四女刘琪、幼女刘萱以及长子刘杰。刘建国于2021 年 1 月 26 日离世,王秀芳在 2006 年 4 月 23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二)房屋背景
2018 年 11 月 14 日,刘建国作为被腾退人与甲公司签订《某乡某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方式)》。被腾退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控制标准面积 534 平方米、房屋补偿面积 258.46 平方米,认定人口有刘建国、刘杰及其妻孙晓三人。被腾退房屋评估价及其他腾退奖励费、补助费总计 3595715.2 元。其中,《北京市住宅房屋腾退评估结果通知单》表明,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75.21 平方米,由刘建国和王秀芳夫妻建造,房屋结构价在整体房屋结构价 263533 元中占 93067 元 。
(三)前期诉讼与房屋归属判定
2018 年 1 月,刘杰起诉,要求判令北京市朝阳区某号院内北房十间归自己所有,并提供了刘建国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书写的声明,称因自身无能力和资金建房,刘杰于 2005 年在宅基地上出资新建 12 间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杰成年后一直与父母居住在此,且村里未另行审批宅基地,判定某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虽登记为刘建国,但刘杰也是共同使用权人,遂判决某号院内南数第一排北房五间、南数第二排北房五间归刘杰所有。
(四)腾退利益分割与款项流转
2018 年 11 月 14 日,刘建国与刘杰签订《某号腾退利益分割协议书》,约定某号院落腾退安置补偿利益中的 1900000 元归刘杰,其余归刘建国,刘建国为刘杰购买 100 平米安置房。2018 年 12 月 12 日,一次结算款项总计 2874315.2 元,刘建国分得 974315.2 元,刘杰分得 1900000 元。2019 年 1 月 4 日,刘建国签署《某乡某改造项目二次结算协议书(整体搬迁配合奖、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获得整体搬迁配合奖及定向安置房周转补助费共 640000 元。2019 年 1 月 9 日、24 日,刘建国分别向刘瑶账户转账 974355.8 元及 640032 元。
(五)遗嘱相关情况
刘瑶称刘建国于2020 年 2 月 18 日立有遗嘱,内容为 “我叫刘建国,我住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号,我有五个女儿一个儿子。我现在决定我生前的财产包括棚户改造安置在的两居室全部归我的三女儿刘瑶所有。因为我的生活起居都是她管,所以与女儿刘琳、刘悦、刘琪、刘萱、儿子刘杰没有任何关系。立遗嘱人刘建国,2020 年 2 月 18 日。”,遗嘱落款处有刘建国签字及指印。刘瑶还提交了视频和照片,以证明刘建国在书写遗嘱时神志清楚,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刘悦则提交了一份刘建国的自书遗嘱及照片,遗嘱内容为“我是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村民刘建国,我在某号院内有 1974 年所建房屋上房伍间(北房 5 间),因为我年事已高,生活不便,没有经济来源,以后靠儿女赡养,所以我把某号院内 1974 年所建北上房 5 间留给 6 个儿女继承,在我有生之年如果 6 儿女中有没尽到赡养义务的,取消个人继承权。某号院内其他房屋是我儿子刘杰 2005 年个人出资所建归刘杰所有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某号院内所有房屋与我现任妻子没有任何关系,都是我婚前财产,这份遗嘱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决无受其它外因的影响。遗嘱人刘建国,2017 年 1 月 20 日”,该份遗嘱落款处亦有刘建国签字及指印。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原告刘悦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刘建国和王秀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的拆迁腾退补偿款1614315.2 元中的六分之一,即 269052.5 元,由自己继承。
(二)被告答辩
刘杰、刘萱赞同刘悦诉求,同意平分拆迁款;刘琳、刘琪反对,称刘悦未赡养老人不应平分,且刘瑶出示了刘建国遗嘱,刘建国遗产应按遗嘱继承,王秀芳遗产法定继承;
刘瑶称仅王秀芳房产补偿款份额39703 元按法定继承,每人应得 6617.17 元,理由是部分拆迁利益与王秀芳无关,刘建国已将款项赠与自己,且刘建国遗嘱表明财产归自己,自己对刘建国照顾付出多。
(三)争议焦点
一是拆迁腾退补偿款中属于刘建国和王秀芳遗产的范围;二是遗产应如何分配,刘建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瑶账户内被继承人刘建国遗产1194776.77 元,由被告刘瑶继承;
(二)被告刘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原告刘悦、被告刘杰、被告刘琳、被告刘琪、被告刘萱各支付69923.07 元;
(三)驳回原告刘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认定
某号院落拆迁利益含刘杰份额,需先明确刘建国和王秀芳遗产范围。依据腾退费用结算单,扣除期房购房款及给刘杰的款项后,剩余1614315.2 元为刘建国与王秀芳遗产。其中,一号房屋由夫妻建造,王秀芳去世后,其在一号房屋中的一半份额为遗产,经核算,对应的腾退补偿款 489461.5 元属于王秀芳遗产。
(二)遗嘱效力认定
刘建国于2020 年 2 月 18 日所立遗嘱内容为 “我叫刘建国,我住北京市朝阳区某乡某号,我有五个女儿一个儿子。我现在决定我生前的财产包括棚户改造安置两居室全部归我的三女儿刘瑶所有。因为我的生活起居都是她管,所以与女儿刘琳、刘悦、刘琪、刘萱、儿子刘杰没有任何关系。立遗嘱人刘建国,2020 年 2 月 18 日。”,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虽刘悦出示之前刘建国书写的遗嘱,但根据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刘悦、刘萱、刘杰虽对 2020 年遗嘱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供证据,法院确认该遗嘱效力。
(三)遗产分配
王秀芳遗产因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由刘建国及六子女共同继承;刘建国遗产按其遗嘱由刘瑶继承。因补偿款都在刘瑶处,刘悦、刘萱、刘杰、刘琳、刘琪应继承款项由刘瑶给付。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审查
在遗嘱继承案件里,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关键。代理律师要全面收集与遗嘱相关证据,如书写材料、证人证言、视频照片等,同时仔细审查对方提交的遗嘱,从形式到内容找突破点。像本案中两份不同时间的遗嘱,需精准把握遗嘱变更、撤回的法律规定,确定有效遗嘱。
(二)法律关系梳理
涉及家庭共有财产及遗产继承的复杂案件,清晰梳理各主体法律关系极为重要。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遗产界定及各继承人权利义务。本案通过分析房屋建造、拆迁补偿协议、利益分割协议等文件,精准析出遗产范围,为遗产分配打基础。
(三)沟通与策略制定
与当事人保持紧密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和各方诉求,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庭审中,针对对方观点及时调整辩论思路,有力阐述己方观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