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未满18周岁的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18周岁后除符合法定情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外,其余成年子女父母均无抚养义务,即便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也无权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教育费,但如果父母自愿支付的,支付后能否要求子女返还?李卓景律师曾办理一起继母起诉继女要求返还18周岁前及18周岁后的抚养费,李律师通过多年办案经验,帮助继女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驳回了继母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述:
在张某(继女)年幼时,其生父母离异。父母离婚时约定:张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后父亲再婚,父亲每次支付抚养费均瞒着妻子(张某继母),张某年满18周岁后,父亲也继续支付了张某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直到有一天,张某继母无意间在张某父亲手机上发现张某父亲给张某转账的记录,一气之下,以张某父亲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18周岁前及18周岁后的抚养费。
办案经过:
李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根据张某陈述的案件事实,指导张某收集证据。首先,18周岁前,张某父亲对张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便支付的抚养费比约定抚养费多,这也是由张某生活及上学情况费用持续增加所致,这也符合法律规定。其次,18周岁后的抚养费是否应予支付。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年满18周岁其父亲没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法律并不禁止父母自愿支付或者按照协议约定向年满18周岁的子女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张某父亲曾向张某及其母亲承诺:张某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全部由其承担,在此基础上,张某才选择继续读大学。但是张某父亲的承诺仅为口头承诺,张某没有证据证明父亲的承诺。并且张某父亲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大致内容就是其向张某支付的抚养费均为张某向其索要,非其自愿支付。这份情况说明在一定程度上对张某不利。根据李律师多年办案经验,收集到本案关键证据,推翻了“情况说明”中不实陈述,并且该份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抚养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虽然18周岁后的费用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抚养费”,但其本质没有太大的区别。并且父母有经济能力,愿意支付孩子大学期间生活费、教育费,法律并未禁止。另外,法律也未禁止父母双方可以就孩子上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进行约定。关于张某18周岁后的抚养费,系张某父亲自愿支付,并且张某父亲也是在履行其与张某母亲的约定。因此李律师认为,张某继母无权要求张某返还。
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方答辩意见,最终驳回张某继母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帮张某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