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为自己介绍对象
为此支付了中介费
然而
在交往过程中
对象“出走”了
那中介费还能要回来吗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彭某与从事婚姻介绍的王某认识,王某声称只要彭某支付中介费160000元,可以帮助彭某介绍外籍妇女当媳妇,并保证如若失败可将中介费全额退回。随后,彭某与王某介绍的外籍妇女见面,彭某按约定向王某支付了中介费。
然而,双方在相处一个月后,外籍妇女不辞而别。彭某认为王某未遵守约定,可能存在欺诈钱财的行为,遂报警要求王某退还全部中介费。经协调,王某退还了15000元。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彭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要求王某退还剩余的145000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获审批的涉外婚姻介绍是非法行为,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王某以帮助彭某介绍外籍妇女为由收取高额婚姻中介费,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禁止经营的规定,且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稳定。王某与彭某之间的中介合同无效,已经收取的婚姻中介费没有法律依据,扣除已经退还的15000元,剩余中介费14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返还彭某145000元中介费。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美满幸福的婚姻一定要建立在自由、平等和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在缔结婚姻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真实身份,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不要轻易“闪婚”,让美梦成为“泡沫”,最终人财两空。另外,涉外婚姻涉及到两个国家不同的法律体系、婚姻管理政策,单身朋友在与外籍人士缔结婚姻时,一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试图以金钱换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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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