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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莒宇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等21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曹县莒宇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等21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曹县莒宇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等21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局拟对上述企业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你(单位)不在登记住所经营且下落不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电话:0530-3353068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xlsx
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来源:曹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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