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健全协商民主机制的重要举措。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决定》对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作出新的部署。要落实《决定》精神,完善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制度,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健全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更加精准凝练协商主题,更加深度开展协商议政,更高质量进行建言献策。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运用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协商议政,加强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坚定发展信心,激发奋斗力量。完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更好发挥作用的机制,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与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的讨论协商。完善政协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工作机制,发挥界别优势作用和专委会基础性作用,推动各专委会委员和所联系界别委员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建言资政。

加强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联系群众、服务人民机制建设。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民生改善作为协商议政的重要着力点。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完善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引领、听取意见、反映要求、凝聚共识、增进团结、汇聚力量的工作。发挥政协委员履职“服务为民”活动平台作用,引导政协委员立足岗位实际、发挥专长优势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性质定位,发挥协商式监督优势和作用,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提高民主监督工作实效。完善民主监督形式,做到同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结合,寓监督于协商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之中。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的协调配合,增强监督合力。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辅导读本》)

来源:共产党员网

初审:李佳月

复审:魏兴瑶

终审:孟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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