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 消费者权益日 -
诚信至上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消费者了解自身权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日子。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侵害。
近日,锦江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通过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协同发力,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优势,成功化解工程烂尾矛盾,并对违法发包、无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作出“企业+个人”的“双处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供司法样本。
NO.1
JIN JIANG
FA YUAN
“半拉子”工程的纠纷
某商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合同,约定于30天内完成包括土建装修、设备迁移及终端调试等工程,工程总价7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商务公司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35万元。然而,该工程公司几经拖延,耗时近四个月仅开展初步施工。为尽快完工,该商务公司立即决定解约并另请第三方复工。双方因工程款退还、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该商务公司遂诉至法院。
NO.2
JIN JIANG
FA YUAN
“扯皮”扯出“违法发包”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某工程公司仅具有劳务资质,并不具有该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本案涉嫌违法发包。法官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处理函》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NO.3
JIN JIANG
FA YUAN
资质欠缺,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某工程公司不具有案涉工程相应施工资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项目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应互负返还义务。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承包人已将建筑材料及劳务实际用于前期的工程施工中,无法适用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双方对有争议项结合现行市场价格,根据公平原则进行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判令某工程公司向某商务公司退还工程款19万余元。
NO.4
JIN JIANG
FA YUAN
双违法,双处罚
收到锦江法院出具的《违法线索移送函》后,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赓即立案调查。
01
发包方某商务公司
认定其将上述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规定,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商务公司罚款57.5万元,对责任人王某罚款3.3万余元;
02
承揽方某工程公司
认定其无相应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工程公司罚款1.4万元,对责任人刘某罚款700元。
JIN JIANG FA YUAN
本案中,锦江法院突破“就案办案”思维,针对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发现难、认定难、处罚难”问题,通过违法线索移送激活府院联动机制,共建“资质倒查+合同审查+现场核查”的立体化监管模式,实现“个案审理-违法发现-线索移送-联合惩戒”闭环,共同打击建设工程领域违法乱象,推动建筑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的转型。
同时,该案系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合查处建设工程“双违法”的典型案例,“双罚制”既追究发包人责任,又追究承包人责任;既追究企业责任,又惩罚直接责任人,打破“企业交罚款、个人零代价”的潜规则,形成“不敢违、不能违”的强力震撼。
供稿|民二庭 毕惠芳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橙子
三审|贵香
锦法“法治巴士”出发→ 普法于民,问需于企,GO!GO!GO!
豌豆荚 • 小锦葵|近千名师生同场竞答!这场法治知识大比拼请您来“战”→
锦法知产 • 72|软件开发遇bug,合同目的还能实现吗?
三连一下,了解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