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景辉在2024年第6期《中国法律评论》上发表《正名之旅的开启:法理学的过去十年与未来许多年》一文,对中国法理学的学术史进行了深入的回顾和分析,探讨了法理学“精神分裂”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方向。文章指出,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缺乏明确的研究对象和基本的学科共识,导致内部争议不断,学科渐趋瓦解。陈老师认为,法哲学应该是法理学的基本方向,过去的十年是对这一问题的集体反省,而未来的很多年将是持续努力的过程。

以下是“法学学术圈”采编团队对该文的归纳和综述:

法理学的学术史回顾

陈文指出,一个学科的成熟标志之一是是否有本学科的学术史可写。学术史的写作不是简单汇总过去的“学术事实”,而是要从这些事实中获得关于学科基本框架的认知或理解。陈景辉强调,学术史的写作有助于重新理解过去的讨论,并规划未来的方向。例如,数学史和物理学史并不是对纯粹历史事件的描述,而是由数学家和物理学家完成的,因为他们具备理解特定学科基本格局的能力。同样,法理学的学术史写作也需要法理学者具备这种能力,以便在学术争论中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名义的法理学

陈文认为,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学科不同,缺乏明确的研究对象,导致缺乏基本的学科共识。例如,民法学以《民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而法理学无法合理地转换为“法理”学,因为“法理”不是实在法,也无法独立于法理学获得合适的理解。因此,法理学成为一个“名义上的”学科,研究者自称法理学者,但学科内容却缺乏共识。这种状况使得法理学者之间的交流变得困难,甚至有时会怀疑对方的学者身份。

法理学的“精神分裂”

陈文认为,法理学的现实状况是“精神分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学科命名的不确定性,二是课程教学的两阶段分割。这种分裂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52年“法理学”改换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导致法理学在内容和理念上的全面变化。改革开放后,法理学开始突破学术禁区,承认法的继承性,从而否定了“不存在一般法权”的立场,导致法理学的“精神分裂”。例如,法理学的课程教学普遍采用两阶段教学方式,第一阶段的“法学导论”与第二阶段的“真正的法理学”之间缺乏连贯性,使得教学内容显得割裂。

枢纽断裂的后果

陈文指出,法理学的“精神分裂”导致了思想启蒙的成就与挫折。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法理学在权利、法治、人权等概念上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这些成就并非法理学独有,而是所有法学者乃至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例如,“权利本位”的确立虽然是法理学界的重要贡献,但20世纪80年代的思想启蒙是整个社会的任务,法理学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到了90年代末期,法理学在思想启蒙方面的任务逐渐走向终结,学科危机的苗头开始显现。

作为一般法教义学的法理学

陈文认为,法理学的另一个可能性是作为“法学总论”,即整个法学的总论部分。这种思路启发了研究者将法理学理解为法学的总论,既来自部门法学,又能指导部门法学。然而,这种做法也面临挑战,因为法教义学必须以实在法为对象,而一般法教义学缺乏对应的实在法,导致其难以获得教义学的属性。例如,民法学作为一门成熟的部门法学,早已出版了《民法总论》的著作,而法理学试图填补这一空白的努力显得冗余。

什么是法理学?

陈文提出,法理学的唯一生机在于法哲学。法理学应是法哲学,因为只有法哲学才能证明法学必然是教义学。法哲学的任务是证明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学的恰当对象,从而清楚地区别于一般哲学对法律的研究。法哲学的历史并未终结,关于法理学是什么的争论必将持续下去。例如,德沃金的“教义意义”法律理论强调,法律判断必须依据实在法,而法哲学则进一步探讨实在法的意义是否超出其自身,是否需要道德的参与。

文最后表示,法理学是一个研究对象极不明确的学科,正名成为首要任务。法理学要么证明自己属于法学,要么诉诸社会科学或一般哲学,但这都难以避免跨出实在法的范围。法理学的未来在于不断证明自己是一个怎样的学科,这场正名之旅必将持续多年。陈景辉教授认为,法理学的未来讨论将围绕其学科定位展开,法理学需要在法学的框架内找到自己的位置,同时保持对法律实践的理论指导作用。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