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位于安徽滁州的安徽新锐教育集团,被曝要求新入职教师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违者将被处罚并通报。12日,滁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回应称,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已介入。(4月13日深圳新闻网)
媒体提供的两张截图表明,上述教育集团确实限制教师考公考编。一张截图是,教职工参加2024年3月考公考编情况通报,涉及多人;另一张截图是该集团要求旗下教师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尽管该集团接线人员未回应相关问题,但这两张截图互相印证坐实证据链,即该集团在多个环节限制教师考公考编。
不难看出,即便部分教师签了承诺书,仍然去参加考公考编,以至于被通报。为何如此执着?原因似乎不难猜测,即该教育集团属于民办机构,旗下教师没有编制,而一旦考取编制,意味着“饭碗”端得更稳,收入也更稳定;如果考上公务员,职业身份则更体面。所以,很多人不是走在考公的路上,就是退而求其次考编。
该教育集团限制教师考公考编,则是为了稳定队伍,以确保教学质量稳定。因为部分教师一旦考公考编成功“上岸”,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离职。如果再招聘新教师,需要一个培养的过程,这势必影响教育教学质量,进而影响学校声誉和招生。民办教育机构的最大担忧就是教师队伍不稳定,但其限制教师考公考编明显不妥。
从法律角度分析,劳动者享有择业自由权。《劳动法》第三条中就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意味着劳动者有考公考编重新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限制。从道理上来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早就是就业市场的普遍规律,用人单位应该了解并理解。然而,该教育集团反其道而行。
该教育集团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并未限制教师参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学校可以禁止教师参加考公考编。没有法律依据,岂能限制教师择业自由?即便教师合同期间离职构成违约,应依约处理而非限制。
其实,该教育集团完全搞错了方向。要想稳定教师队伍防止人才流失,最聪明的做法不是粗暴限制教师考公考编,而是应该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提供比公办教师、公务员更好的待遇。如果该教育集团各方面待遇都优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本不用担心教师考公考编后走人。就此而言,这种做法不明智,会适得其反。
一方面,现有教师对成长环境和待遇不太满意,就会千方百计去考公考编,越限制就会越遭来反限制,双方就会陷入长期且消耗极大的“猫鼠游戏”。教师不安心工作,就会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更多人才看到该集团粗暴干涉教师择业自由,不愿意加入进来。如此一来,内耗严重,又缺新鲜血液,情况会更糟糕。
所以,该教育集团限制教师考公考编,何止是管得太宽,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是在“自掘坟墓”。收起粗暴做法,以优厚的待遇和更好的成长环境去“留人”才是明智之举。当然,涉事教师也可以依法维权。据悉,当地教育部门获得消息后正在处理此事,希望能督促该教育集团回归正确轨道。
作者 冯海宁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刘自学
终审 编委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