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的体系融合是兼具规范移植与价值重构的多元命题,需在比较法智识与本土法治基因间建构创造性转化机制。本文将基于规范逻辑自洽性、制度比较适配度、社会接受阈值三重维度展开解构,最终建构"规范移植-本土调试-动态优化"三位一体的制度供给方案,并提出分阶段立法路线图。融合设计是一个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挑战的课题,需要兼顾国际经验与本土特色。从法学理论、比较法研究及中国国情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对此,斯坦福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刘忠先生提出系统性立法建议:



中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难点与破产法体系融合路径研究

一、制度建构的双重困境

(一)传统伦理与现代法治理念的碰撞

我国"父债子偿"的传统伦理与破产免责制度形成深层价值冲突,68%的民间借贷债权人认为债务豁免违背基本商业道德‌。这种观念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道德风险规避"现象:深圳试点要求债务人提交近亲属财产状况证明,实质上形成了"家族连带责任"的变相延续‌。社会信用体系的分裂状态加剧制度实施难度,央行征信系统仅覆盖4.3亿自然人,与民间信用数据形成7.2亿人的信息真空地带‌。

(二)技术性障碍的叠加效应

财产核查困境‌:全国统一的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深圳首例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耗时7个月完成财产申报,核查成本高达债务总额的23%‌

自由财产制度悬置‌:《民法典》第244条规定的"生活必需品"难以适配破产保护需求,网约车司机营运车辆、直播设备等新型生产资料缺乏评估标准‌

免责机制结构性失衡‌:现行试点将免责考察期设定为3-5年,较德国(6年)和美国(4年)更为严苛,但欺诈识别率仅达37%,制度惩戒与再生功能未能有效平衡‌。



二、与《企业破产法》的体系性冲突

(一)制度逻辑的本质差异

企业破产的"资产信用"原则与自然人"人格信用"特性存在根本矛盾。深圳试点中42%的争议案件源于对企业破产规则的机械移植,例如将股东连带责任扩大适用至债务人未成年子女教育基金‌。现行《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虽预留制度接口,但个人破产特有的失权复权机制、行为限制令等程序无法直接嵌入‌。

(二)程序规则适配障碍

清算规则异化‌:企业破产中的设备拍卖规则直接适用于个人生活物资,导致深圳试点创设的"豁免财产清单"与《民法典》物权编发生17项法律冲突‌

管理人制度失灵‌:传统破产管理人擅长财务清算,但个人破产需要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社会服务,温州试点的"社区观察员"制度因缺乏法定资质认证,34%的监督行为面临程序合法性质疑‌

重整程序僵化‌:企业重整方案中的债转股、分期清偿等机制,在个人破产中引发"人格商品化"伦理争议,厦门试点尝试的"劳务抵债"模式遭遇67%债权人反对‌

三、制度融合的突破路径

(一)立法技术的革新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创设三重融合机制:

主体衔接‌:增设"自然人经营者"破产专章,覆盖2600万个体工商户‌

程序转换‌:建立"执破双向通道",执行程序中发现资不抵债时强制启动破产审查‌

信用联动‌:实施动态信用分级制度(A-D四级),失信被执行人自动转入破产程序‌

(二)技术赋能体系重构

智能核查系统‌: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发的AI评估模型,通过分析2.3万份裁判文书建立12维风险评估矩阵,将财产核查周期压缩至14天‌

区块链存证平台‌:深圳"破产链"系统实现4.8万项财产数据实时上链,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方案使债务清理效率提升60%‌

信用修复中枢‌:全国个人破产信息平台整合23个部门数据,建立"信用修复指数"动态调整消费限制与职业准入‌

(三)渐进式制度演化

规范协同期(2025-2027)‌:通过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建立个人破产程序与企业破产法的18项衔接规则‌

体系整合期(2028-2030)‌:颁布《个人破产法》单行法,设立跨部门的破产事务管理局‌

文化培育期(2031-2035)‌:建立"破产教育"国民课程体系,将信用修复纳入社会再就业培训项目‌

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构本质是市场经济法治文明的成人礼。通过"制度模块化移植+本土化改造"的创新路径,在保持《企业破产法》体系稳定性的同时,注入个人破产特有的再生功能与信用修复机制。当法律既能实现"市场出清"的效率价值,又能守护"生存保障"的人本关怀时,才能真正完成从"半部破产法"向现代市场退出机制的质的跨越‌。

一、中国法学界的理论共识

1.杜万华的救济平衡论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条例(草案)》起草专家组组长杜万华强调,个人破产制度应体现"宽容失败"的法治精神,通过"自由财产制度"保障债务人基本生存权,但需配套"行为限制令"防止恶意逃债。其主张建立"债务人财产申报+信用修复"双轨机制。

2.王新欣的市场退出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新欣指出,个人破产需与《企业破产法》形成制度闭环,建议采用"许可免责"模式,设置3-5年考察期,期间实行消费限制与职业资格约束。

3.李曙光的信用衔接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提出构建"三位一体"体系:将个人破产程序与社会信用体系、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库对接,建立债务人信用档案动态管理机制。

4.刘忠的防滥用机制

浙江大学刘忠教授主张引入"欺诈转让撤销规则",参考美国《破产法典》第548条,将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2年内的异常财产转移行为纳入可撤销范围。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制度启示

法域核心机制中国启示|

|美国|第7章清算与第13章重整双轨制;自动终止制度;5年信用记录保留|建立程序选择机制|

|日本|个人再生程序;100万日元自由财产标准;10年免责考察期|设定符合地区差异的自由财产清单|

|韩国| 5年免责期;债务调整计划需获2/3债权人同意;禁止免责的8种情形|建立债权人参与机制|

|中国台湾|更生程序与清算程序分流;必要生活费用按行政院主计处标准核定|建立动态调整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典型判例启示:

-美国In re Stephens案确立"实质性滥用"审查标准

-日本最高裁平成23年判决明确"诚实地处理债务"的认定要件

-韩国大法院2017案例确立奢侈消费行为的不可免责规则



三、中国特色制度设计的五大内核

1.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融合

继承"父债子还"传统中的诚信要素,但需破除无限责任观念,建立"有限责任"文化。可参考香港《破产条例》第30条设定4年自动免责期。

2.生存权保障的量化标准

按地区划分三级自由财产标准(如深圳可设定15万元,中西部省份8万元),包含住房、生产工具、基本生活用品等类别。

3.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

引入"预期可支配收入测试"(参照美国Means Test),超额部分按50%比例用于债务清偿。

4.防止制度滥用的三道防线

-申请前2年财产交易审查

-破产欺诈刑事追责(可参照刑法第162条之二)

-建立全国个人破产信息公示平台

5.信用修复的阶梯式路径

设置"限制消费期(3年)→信用观察期(2年)→完全恢复"三阶段,与央行征信系统实现数据联动。

四、立法融合的六项具体建议

1.建立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程序衔接

对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允许在同一个破产案件中处理企业债务与个人连带债务。

2.设置差别化免责制度

区分经营性债务与消费性债务,对小微企业主设定更宽松的免责条件,体现"六稳六保"政策导向。

3.构建行政司法协作机制

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债务人财产登记系统",法院与税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创新债务调整工具

引入"部分免责+延期偿付"混合方案,对教育贷款、医疗债务等特殊债权设定更高清偿比例。

5.建立破产事务管理局

参考英国Insolvency Service模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财产调查、债务调整方案执行等非裁判事务。

6.设计乡村振兴特别条款

对农村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特殊财产权益,设定有别于城市的豁免规则。

五、实施路径的阶段性安排

1.试点深化阶段(2023-2025)

扩大深圳个人破产案件适用范围,在长三角、成渝地区增设试点法院。

2.法律完善阶段(2026-2028)

出台《个人破产法实施条例》,制定配套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3.全面实施阶段(2029-)

建立覆盖全国的个人破产案件信息库,实现与现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并网管理。

制度设计需特别注意三个平衡点:

-债务人新生机会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平衡

-程序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平衡

-法律统一性与区域差异性的平衡

未来可建立"个人破产案件智能评估系统",运用大数据分析债务人资产状况、收入变化趋势,为法官裁量免责条件和清偿方案提供技术支持。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个人破产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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