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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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承兑汇票便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如果是以承兑汇票付工程款属被拒付,施工方只能依票据权利追索还是可以向发包方再要?

最高院在《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明确:

汇票只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手段,汇票无法承兑,当事人明确要求直接给付工程款的,法院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不应要求当事人另诉并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

最高院认为,

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不应视为已付工程款,理由如下:

其一,宏信公司向山河集团支付13张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在案证据显示,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系因余额不足而被银行拒绝承兑,山河集团对此不存在过错。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9500万元工程款的效力,山河集团有权要求宏信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95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是使得持票人享有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而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

本案中,山河集团提起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山河集团与宏信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宏信公司负有向山河集团支付工程款的给付义务。汇票只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手段,山河集团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向宏信公司继续主张被拒绝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给付义务,此种情形下,应当尊重债权人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选择,一审判决认定山河集团应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将另行诉讼的不利益分配给了债权人,属认定不当。

其三,山河集团二审新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宏信公司知晓案涉13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的事实,并认可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9500万元不予抵减欠付工程款。此种情形下,宏信公司主张已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山河集团支付9500万元工程款,山河集团应通过票据追索权另行主张该9500万元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以承兑汇票付工程款,当承兑汇票被拒付,承包方既可行使票据追索权,也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具体选择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证据准备以及权益保障的侧重点等因素 。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发包方与承包方都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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