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在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意义重大,其核心要点值得深入探究。


这部法律的目的明确且多元。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让招投标过程有章可循,避免乱象丛生,如防止一些单位规避招标或让招标流于形式。同时,通过公开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价格获取优质货物、工程或服务。而且,借助规范流程,保障项目质量,杜绝因暗箱操作致使无资质主体承接项目而引发质量事故。最终,全方位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适用范围来看,其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但需注意,由于 “一国两制”,该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强制招标的规定为重点内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项目,像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还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环节,都必须依法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四大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公开原则要求招标信息、程序等透明化,让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知晓;公平原则确保每个投标人机会均等,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公正原则体现在评标等环节严格按既定标准执行,不偏袒任何一方;诚实信用原则促使各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秉持诚信,不得欺诈或隐瞒。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通过公告向不特定投标人发出邀请,能最大程度引入竞争;邀请招标则是向特定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邀请书,一般适用于不适宜公开的政府重点项目,但需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在主体方面,招标人即提出招标项目、开展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既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自行招标,不过自行招标需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经发改委部门批准备案。而投标人要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参与竞争。

评标和中标环节同样关键。评标由专门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他们依据招标文件既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评审,中标人最终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

此外,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诸如规避招标、泄露招标信息、串通投标等,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以此维护法律威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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