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坚决向集中用餐“一包了之”说不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现象。
食品安全问题向来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而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毕竟,这些场所涉及的人群广泛且特殊,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影响恶劣。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委托承包经营食堂,无论是用餐单位还是承包方,都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参与者,应该承担起相应责任。然而,在现实中,一些集中用餐单位将食堂运营“一包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风险频出。一方面,食品安全难以得到保证。承包方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可能降低食材品质、简化加工流程,甚至忽视卫生标准。近年来,一些学校食堂被曝出过期食材、卫生不达标等问题,追根溯源,多是因为承包方管理不善。另一方面,事故追责困难重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涉事方往往互相推诿扯皮,责任难以明晰。这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社会对食品安全的信任。
“一包了之”为何屡禁不止?一者,在于责任意识的缺位。一些集中用餐单位为降低运营成本、规避管理压力,将食堂外包后便当起“甩手掌柜”,既未严格筛选承包方的资质,也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食品安全管理沦为形式,让委托承包经营沦为风险滋生的灰色地带。二者,在于此前规定的有关条款较为笼统,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比如,一些单位仅能做到“签订合同”“检查证件”,对承包方资质审查、日常监督等环节缺乏细化和强制性要求,导致执行流于形式。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受限于人力物力,难以实现全覆盖巡查。
此次《规定》精准回应了这一顽疾,直指监管短板,以系统性思维重构责任链条。其核心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制度刚性”。比如,《规定》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作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这些举措将倒逼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从被动旁观者转变为主动管理者。此外,《规定》强调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将风险防控嵌入日常动态管理,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预防。这些措施不仅提升了监管力度,更通过细化操作流程,让责任落地有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根治“一包了之”需多措并举形成闭环。集中用餐单位须摒弃“外包即免责”的惰性思维,严审承包方资质,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依法加强管理。承包方应强化专业能力,通过培训提升食品安全员风险处置水平。监管部门则需以“长牙齿”的执法刚性,对失责单位从严处罚,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形成跨领域治理网络,避免“各扫门前雪”。唯有将责任压力转化为行动自觉,让法律制度从纸面条款变为日常实践,“一包了之”的痼疾方能彻底终结。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确保集中用餐领域的食品安全,也是整个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升级的缩影。此次《规定》的出台,为全行业提供了重要启示:在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参与的复杂链条中,必须解决“谁来负责、负什么责”的问题,当各方都切实担负起自身责任时,才能更好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陈广江)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