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安徽新锐教育集团旗下多个滁州学校教师反映称,入职时被要求签订“不参加考公考编承诺书”。滁州市公务员或者事业编考试当天,学校会对符合考试条件的教师挨个打电话,或拉工作群开视频会议,没有及时回消息的教师,会认定为参加考公考编,将对参与考公考编人员进行处罚并通报。
对此,滁州市新锐学校工作人员称,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稳定,不接受可以不签合同。
4月11日下午,有记者匿名咨询了滁州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个企业行为,民办学校教师聘任和公办学校不太一样。”
事情一经曝光立刻引发热议,12日,滁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回应称,滁州市教育体育局已介入。
考公考编已成当下年轻人的一个热门追求,单位是否有权限制人们考编?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 表示,就业选择权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劳动权利,教师作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考公考编是属于其职业选择权利范畴。劳动者在符合教师编制报考条件下,有权自由报考,劳动合同并非卖身契,单位无权限制员工是否选择考公考编。若学校因教师考公考编而辞退教师的,或涉违法解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涉事学校需向当事教师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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