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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基层干部被不当问责,防止一般干部替领导受过!

碧翰烽/文

据日前媒体报道,某市在对2023年2月某企业大气污染问题问责案件进行评查时发现,某地对不在基层权责范围内的事项仍以“属地管理”为由对基层干部进行追责问责,随即督促承办单位对不当问责的2名同志予以纠正,避免“让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受过”。

对问责案件质量开展专项评查,并对一些存在问责不当的案件予以纠正。这既体现了当地对基层干部的保护和关爱,切实为基层减轻负担,还是体现了实事求是、依法依纪依规开展追责问责的精神。这种专项评查的做法值得关注,有利于推进精准问责,防止滥用问责。

根据相关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这是推进促进工作的重要举措。但不可否认,有的地方在实践当中出现了问责泛化、简单化及滥用问责的倾向,不但不能发挥问责激励担当的作用,还会让干部畏首畏尾、寒心泄气。

“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是开展问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

一是责任要明确清晰,不能含糊、模糊。特别是“属地管理”原则,不能简单作为问责追责的理由。因为按照“属地管理”的逻辑,那就在辖区里的所有事情都是属地的责任,显然不符合现实实际情况。像一些垂直管理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等事项,或职权在上级的事项,基本上就不是乡村属地的职责能力所在,甚至可能连市县级都不具备管理的能力。

二是要客观考察是否尽到了责任?也就是说,按照职能职责的规定,是不是做了该做的事情?比如基层属地应该做哪些事项?是不是做了?有些没有做到位的,是不是基层属地的职责所在?或者说是不是基层能够做的?有没有什么客观和历史的原因等?

三是问题的轻重程度是否应该被问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出了问题就会被追责问责。只是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尺度,比如事故等级、问题严重程度等。这个标准尺度也是有的,问题是有的地方出现了“层层加码”,就是对一些小事小问题也进行随意性问责。有时候就弄得基层干部不好干事,干不了事。

四是实施问责如何防止“多干多错”的情形?当下,一些地方“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现象值得引起警惕。那么,在问责当中,也需要关注,是不是只有“干事”的才会被问责?那些不作为、不干事、整天混时度日的,尤其是乱作为的,有没有被问责?

五是当下各地正在制定的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或许不能彻底解决上级随意摊派工作任务的问题,却应该是实施考核检查和精准问责的主要依据。比如如果是乡镇街道的基本职责事项,出了问题就应该依照清单职责问责追责;但如果是协助配合事项和上级收回事项,在问责当中就得认真考虑事项的边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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