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了28万年薪入职上班,没过多久,武汉的杨先生(化姓)就被告知因公司业务调整,岗位没有了,他被拒绝入职。 杨先生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汪集人民法庭索赔。 经法院调解,下属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45000元。


(通讯员供图)

2024年4月,杨先生经猎头介绍,参加了某公司的招聘,他是一名拥有十余年行业经验的工程师。经过面试,某公司对杨先生的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十分满意,推荐他到某公司下属的一家公司工作。随后,下属公司给杨先生发去录用通知书,以28万元年薪的高薪聘请杨先生。

正在等待入职的杨先生在当年5月份,却收到了下属公司发来的信息,称因公司业务架构调整,不再设置该工程师的岗位,因此拒绝杨先生入职。

2024年7月,杨先生将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企业赔偿损失。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该起案件涉及人才引进工作,处理结果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招才引智工作,于是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经深入阅卷和调查,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中用人单位已经向杨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杨先生对此产生了合理信赖,为此进行了入职准备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此时用人单位反悔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杨先生造成了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同意调解。综合考虑杨先生之前的薪资待遇以及入职等待时间等因素,双方同意由下属公司向杨先生一次性支付赔偿金45000元。日前,杨先生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承办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在充分估计企业业务需求后开展人员招录工作,并在发送录用通知书前完成背调等资格审查,避免出现录用通知书发放后又拒绝劳动者入职等损害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的情形,做到诚信招聘。

对劳动者而言,应当留存记载有薪资待遇及录用条件的招聘通知、与用人单位人事之间的沟通记录、录用通知书、为磋商劳动合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票据、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的工资流水等证据材料,以便权利受损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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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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