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倒查到底多久才不会再查
总是看到反腐败责任倒查、税务责任倒查等等,也有人咨询很久之前的事情,现在又被查了,究竟多久才不会再查呢?
我们就单说刑事责任追究倒查,到底能倒查到什么时候?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刑事案件追诉时效问题。
先看刑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接着聊聊规定:
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多种,其中时效是最常见的,前述规定就是关于刑罚的诉讼时效内容,读懂了就搞明白了。
第一,追诉时效期限。这个看法条就明白了,无庸赘述。但值得说明的是以下几点:
(一)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超过二十年要追究的,必须报请最高检核准。
(二)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以该最高刑确定追诉期限;有两个以上量刑幅度的,以其罪行分别对应的量刑幅度确定;有两种主刑的以最重主刑确定追诉时效。
第二,追诉期限延长。从办案机关和被害人两方主体的行为角度审查,延长情形有两种,如下:
(一)办案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或审判。请务必清楚,前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1.办案机关立案或受理;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审判。
讨论一个问题:立案但未破案的,应当如何确定追诉期限呢?核心在于对逃避侦查的认定。究竟是积极逃避侦查还是消极不作为(不自首)?应当是积极逃避的情况才延长,比如隐姓埋名等积极逃避侦查的,追诉期限应当延长。反之因为办案机关自身原因导致未破案的,不延长。
(二)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不予立案。其中被害人控告是前提,包括公诉和自诉案件。如何确定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呢?这个往往以事后立案为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凡是被害人有控告,即便当时未立案,只要事后立案了,追诉期限延长。无论是因为管辖等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而当时未予立案。
如果被害人撤回自诉了,是否延长呢?这种情况应当排除在延长情形之外。个人认为,自诉案件的撤回,自然就不存在自诉立案。
最后说一句,追诉期限延长多久呢?
可以简单地理解,可能就是无限久。
第三,追诉期限中断。前罪追诉期限内犯后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重新计算。
记得在曾经处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追诉期限已经超过20年,但是在故意杀人追诉期间其又有毒品犯罪行为并被处罚,由此可以确定的是,从后罪重新起算就不会超过20年。
当然,像这种恶性的犯罪案件,法定最高刑有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主刑幅度,报请最高检核准也可以继续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