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助力闽清水质提升百日攻坚,让我们共同关注一起因某生猪养殖场排污污染水源并致鱼苗死亡侵权纠纷。


梁某某养殖场承包土地养殖、销售鱼苗,其生产用水取自白云溪河。某泉公司的生猪养殖场位于白云溪河上游。自2017年起,某泉公司多次出现违法排污行为,如粪污液直排、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废水超标排入白云溪河等,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梁某某养殖场发现,自某泉公司开始排污,养殖的鱼苗出现死亡情况,遂起诉要求某泉公司赔偿2017年至2019年鱼苗死亡损失,诉请判决赔偿300000元,后申请损失鉴定,变更诉讼请求为2188230元。某泉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司法鉴定所认定某泉公司排污与梁某某养殖场鱼苗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情确定梁某某养殖场2017年至2019年每年损失150000元,三年共计450000元。由于梁某某养殖场对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判定其自行承担40%责任,某泉公司承担60%责任,即某泉公司需赔偿梁某某养殖场270000元。


在水污染责任纠纷这类环境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认定较为复杂。水污染具有间接性、长期性等特点,被侵权人难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长期存在。因此,法院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侵权人排污行为是否明确、污染物传输路径是否合理、监测污染物因子与损害后果是否牵连,以及结合举证责任分配和专业人员意见等。本案中,某泉公司有明确排污行为,污染物能合理传输至梁某某养殖场,且排污中的氨氮超标与鱼苗死亡相关,某泉公司又无法证明无因果关系,所以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此案例提醒企业要严格遵守环保法规,避免污染环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害时应积极维权,且自身也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减少损失扩大。

来源| 法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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