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第十三期

《民法典》法律日历

2025年是民法典施行的五周年,以《民法典》内容为核心的普法栏目「法律日历」,每周一期,用专业的视角帮您还原案情原委,分析复杂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精选案例」精心挑选涵盖婚姻、继承、合同、物权、人身等方面的一百余个生活案例,分析案情、普及法律常识;「名词解释」用通俗易懂的话语为读者解释专业的法律名词,传承法律思想,弘扬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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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文末含互动答题

名词解释

公证: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

精选案例(二十五)

【将四合院赠与老战友的儿子】

王家村地处江南,风景秀丽,王大爷在宅基地上修建了一座别致的四合院。王大爷年轻时在部队服役,有一位过命之交的战友老陈,老陈居住在省城,因病已经过世,他的儿子陈小上大学了,经常来看望王大爷。陈小很关心王大爷的身体,同时也很喜欢风景秀丽的王家村,那是他向往的田园牧歌。他经常在那里拍摄反映农村田园生活的短视频,分享到自媒体平台,获得很多粉丝点赞。王大爷感念与老陈的战友情谊,也为了酬谢陈小对他的照顾,想订立遗嘱将四合院在其去世后赠与老战友的儿子陈小,他可以这样做吗?

法律解释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即遗赠制度。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宅基地资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不得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王大爷不能通过遗赠方式将四合院赠与陈小,不过他可以通过遗嘱方式为陈小设置居住权。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精选案例(二十六)

【躲雨被脱落的廊檐砸伤】

周山与三叔合伙承包了一片山林,种植果树。周山负责对外营销,三叔负责林区值守。为了住宿方便,三叔在林内修建了一间简易木房,用于堆放杂物,以及果实成熟期歇宿。几年风吹雨打下来,木料开始腐朽,木房子摇摇欲坠。到了冬季,三叔也不在山上久住,平时偶尔往来林区,来去匆忙,想着等开春再修缮木房。年底,暴雨不期而至,路过林区的小吴,跑到房檐下躲雨,廊檐脱落将小吴砸伤,小吴找房屋主人索要医疗损害赔偿,周山和三叔相互推脱。小吴将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解释

民法典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修缮房屋是全体共有人的义务,共有物致人损害属于不可分之债,共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周山与三叔对林区简易木房享有共有权,修缮木房是他们的共同义务。简易木房年久失修,致使廊檐脱落将跑来躲雨的小吴砸伤,周山与三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不可分之债,小吴可以同时找周山和三叔赔偿,也可以单独找周山或三叔赔偿。周山或三叔都有向小吴赔偿的义务,如果一人单独对小吴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事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不应承担的份额。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相信看完以上知识点介绍后

大家对《民法典》

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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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张某通过遗嘱为照顾其多年的保姆李某设立了房屋居住权,并明确约定居住权期限为李某终身。李某获得居住权后,试图将该居住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并打算将房屋出租以赚取租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不得将居住权转让给其儿子,且未经张某或其继承人同意,不得将设有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回答错误

回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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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张某仅设立居住权,未特别约定允许出租或转让,因此李某无权转让居住权或出租该住宅。若李某擅自转让或出租,均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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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无规矩不成法》.二〇二五民法典日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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