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海陵法院申请执行后,海陵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关联孙某某在泰州市范围内有13件未结案件,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常年在广东省深圳市工作,有较为稳定的收入,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因孙某某案件涉及泰州市范围内多家法院,海陵法院联合泰州中院决定奔赴深圳,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
在深圳中院执行局的大力支持下,执行干警在孙某某工作单位找到被执行人,对孙某某进行了搜查,发现孙某某虽有工资收入,但均用于偿还债务,未有存款可供执行。执行干警拟以未如实申报财产对孙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考虑到一旦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孙某某将失去后续经济来源,不利于诸多案件的履行,执行干警联系到了孙某某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拟采取冻结工资分配的方式保障诸债权人利益。该单位负责人却表示,孙某某负有诸多债务,给单位带来负面影响,现场表示辞退孙某某,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面对上百万的债务、即将失业的风险,司法拘留的威慑,孙某某只能求助于单位负责人。执行干警在征得债权人的意见后也认为应当放水养鱼。鉴于孙某某虽未如实申报工资收入,但也未违反高消费令,而是全部用于还债,执行干警帮助孙某某与单位负责人协商,暂不辞退孙某某,以孙某某的工资收入来偿还诸债权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本案中,被执行人仅有工资收入,海陵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在保留生活费的基础上采取冻结工资和司法拘留的措施,但从案件实际履行角度出发放水养鱼,促成和解才能切实维护胜诉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文稿 王 亚
排版 苍 菲
审核 吴嘉臻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