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招远市监局重拳出击,整治肉类掺假乱象,曝光了两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招远市俊辰水果经销店(法人纪某某,注册地址位于泉山路李家庄子村158号)。这一举措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强烈支持,然而,事件的发展却朝着令人咋舌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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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出面回应:言语粗俗,试图混淆视听
当我们将招远政府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罚决定如实发布在公众号上时,有微信名为“俊某”的人半夜发信息言辞激烈,还扬言要我们负法律责任。狡辩声称,被查处的是泉山店,不是锦绣江南店,与其无关。部分内容如下:
“你是脑子有病吗?肉他妈是泉山店卖的被查的,你他妈发我干什么!我们是一家吗?”
“我他妈是纪某某,我他妈是锦绣江南店老板,泉山店和我有一毛钱关系?”
“你发他们,发我干鸡毛事?没看你的评论问你是那个店啊,你就不能说清楚?老板又不是一个”
作为商户经营者,自称是锦绣江南店老板,满嘴脏话连篇!朋友圈混淆视听,知道顾及微信一万多“家人们”的感受,就这么说话展示你的素质?政府网站处理决定就在那摆着,满嘴跑火车说没有?这混淆视听的水平可见一斑!
对纪某某的狡辩和言语粗俗,我们感到十分震惊。不管其私下与违法店铺有什么关系,作为法人,面对店铺的违法事实,不积极解决问题,反而试图以转移视线、混淆视听的方式来逃避责任。这种行为不仅暴露了其素质的低下,更暴露了其对待食品安全的极端不重视。
今天我们就以权威文件为据,揭开事件真相——这不是“口水战”,而是一场关乎每位招远市民餐桌安全的正义之战。
行政处罚铁证如山,法人身份无可抵赖
• 白纸黑字锁定主体:招远市监局2025年4月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招市监处罚〔2025〕57号)明确显示,违法主体为"招远市俊辰水果经销店",经营者纪某某系该店法定代表人。
• 法律红线清晰划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对经营行为承担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 店面归属≠责任切割:即便存在"泉山店"与"锦绣江南店"的物理区分,但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纪某辰系涉事主体唯一法人代表,依法应对所有登记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管理责任。
• 监管逻辑不容混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对象始终以工商登记主体为准,而非具体某家分店。法人以"非本人经营"抗辩,既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职责的规定,更与《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四个最严"原则相悖。
以猪肉冒充驴肉进行出售的恶劣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守法经营者的利益。他名下的店铺发生了挂驴腿卖猪肉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今看来,似乎并不令人意外。
这样的经营者,您还敢信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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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篇曝光报道背后,是市民对食品安全的高度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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