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刘振华与孙晓琴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刘思怡、刘宇轩、刘俊辉、刘悦琳及刘睿峰。李浩然系刘悦琳之子。王诗萱与刘睿峰系夫妻关系,刘雅瑶系二人之女。孙晓琴于2004 年 4 月 26 日去世,刘振华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火化,刘睿峰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因死亡销户 。

(二)房产及财产背景

房屋拆迁背景:孙晓琴原承租一号房屋及隔壁的二号房屋,共两间半房屋。刘振华、孙晓琴、刘思怡、刘悦琳、李浩然五人在此实际居住。二号房屋在后续危改中进行了货币安置。2001 年,一号房屋拆迁,拆迁安置为诉争房屋 。

购房情况:2021 年 4 月 6 日,刘宇轩代表孙晓琴(乙方)与案外人甲公司(甲方)签订《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对乙方住用的房屋进行危改,乙方住址一号房屋在危改范围内有住房 2 间,现有正式户口 5 人,安置人口 5 人,分别为承租人孙晓琴、之夫刘振华,之女刘悦琳,孙女刘思怡,外孙李浩然 。甲方安置乙方 2 居室 1 套,乙方自愿购买 。购房款共计 100863 元 。2002 年 4 月 19 日,王诗萱代表孙晓琴与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对房屋楼号及购房款等细节进行了调整 。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刘思怡、刘悦琳、刘宇轩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确认刘思怡、刘悦琳、李浩然各享有诉争房屋五分之一的共有权,剩余五分之二的共有权为刘振华、孙晓琴的遗产。理由是拆迁安置时刘振华、孙晓琴、刘思怡、刘悦琳、李浩然五人为被安置人,刘振华、孙晓琴死亡后,其享有的共有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被告回应:

刘悦琳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孙晓琴原承租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刘振华、孙晓琴、刘思怡、刘悦琳、李浩然五人在此居住。二号房屋拆迁后货币安置。刘思怡是共居人,但不是产权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浩然辩称,同意刘悦琳的意见。认同诉争房屋上包括被安置人及继承人的权利。自己作为共居人、被安置人对诉争房屋也应当享有权利,但不清楚具体体现为何种权利。

刘俊辉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刘悦琳所述拆迁情况及居住情况属实。诉争房屋系根据相关危改安置细则安置,安置原则为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不考虑户口,安置对象是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办理危改回迁手续时,刘思怡和李浩然均13 岁,系为了在附近就读小学才在此落户 。二人的监护人刘宇轩、刘悦琳均享受过福利分房 。故刘思怡和李浩然均无法获得利益 。诉争房屋是孙晓琴的遗产,不容侵犯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

刘雅瑶、王诗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被告的意见。刘悦琳所述拆迁情况及居住情况属实。为了上学,刘思怡、李浩然的户口落在老人房屋处。刘睿峰与王诗萱支付了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故应当享有所有权。王诗萱、刘雅瑶已就此提起所有权诉讼。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

购房证据:刘雅瑶、王诗萱提交就诉争房屋签订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单,载明借款人为孙晓琴、刘睿峰、王诗萱,担保人为孙晓琴,借款7 万元 。三原告表示借款与房屋所有权无关 。刘悦琳及李浩然表示不清楚 。刘俊辉表示与本案无关 。

安置细则证据:刘俊辉提交《危改安置细则》,该细则规定安置对象为在危改区内有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安置原则为用于安置的房屋实行只售不租,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予以安置。三原告认为该文件表明安置对象需同时满足长期户口和长期居住,购买价格与户口密切相关,户口在购买诉争房屋中有很大贡献,因此诉争房屋应为共同共有。刘悦琳及李浩然表示不清楚。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刘思怡、刘悦琳、刘宇轩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按一定比例共有,部分份额作为遗产。

(二)被告诉求

被告刘俊辉、刘悦琳、李浩然、刘雅瑶、王诗萱均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各自基于不同理由主张诉争房屋产权归属。

(三)争议核心

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被安置人身份是否必然带来房屋所有权。

购房款支付情况对房屋所有权的影响。

户口因素及相关安置细则对房屋权益分配的作用。

三、裁判结果

驳回刘思怡、刘悦琳、刘宇轩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购房证据分析:刘雅瑶、王诗萱提交的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单,虽显示其参与了部分购房款的借贷,但其他当事人对其与房屋所有权的关联性存在异议。从合同主体来看,借款人与担保人虽有相关人员,但不能直接证明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

安置细则证据分析:刘俊辉提交的安置细则表明安置原则主要基于原住房建筑面积,虽提及安置对象需常住户口和长期居住,但这并不必然赋予被安置人房屋所有权。三原告认为户口在购房中有贡献,但根据细则,户口带来的房价款优惠只是政策优惠,不能等同于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基于被安置人身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未能提供充分法律依据证明被安置人身份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必然联系。

(三)案件综合分析

从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来看,诉争房屋是基于一号房屋拆迁安置而来。原告以被安置人身份主张所有权,但从合同主体来看,被安置人并非《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的合同主体。购房款支付情况虽有争议,但即便部分被告参与了借贷支付购房款,也不能直接认定其拥有房屋所有权。安置细则中户口因素带来的优惠只是政策福利,并非确定房屋所有权的依据。综合各项证据和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支撑,法院驳回其诉求合理合法。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这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要全面且有针对性。对于购房相关证据,不仅要收集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基础材料,还要关注购房款支付凭证、款项来源等细节。对于安置细则等政策文件,要深入研究其条款含义,分析对案件的影响。同时,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系统整理,按照证据类型和时间顺序排列,形成清晰的证据链条,以便在法庭上有力地支持己方观点。

(二)法律精准运用

准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是胜诉的关键。在判断房屋所有权归属时,要依据相关房产法律法规,明确合同主体、购房款支付、政策规定等因素与所有权的关系。在本案中,要精准把握被安置人身份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法律界限,不能仅凭主观认知来主张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要精准引用法律条文,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向法官清晰阐述法律适用的逻辑关系,增强诉讼主张的说服力。

(三)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此类纠纷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和诸多政策细节。要关注家庭内部的居住安排、经济往来等细节,这些可能影响对房屋权益分配的判断。在法律程序上,要严格遵守证据提交期限、举证责任分配等规定,确保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如房屋的来源、拆迁安置政策、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全面分析案件。例如,在本案中,综合考虑房屋拆迁安置的全过程、购房款支付情况、安置细则规定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家庭关系,才能准确判断房屋所有权归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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