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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陈宇明与林秀金系夫妻关系,育有三子女,分别为长子陈俊宗、长女陈静恩、次女陈雅芝。陈宇明于2019 年 7 月 1 日去世,林秀金于 2013 年 12 月 24 日死亡注销户口 。林秀金的父母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其继承人为陈宇明、陈俊宗、陈静恩、陈雅芝四人 。

(二)房产及财产背景

房屋来源与产权变更:2002 年 4 月 20 日,甲公司(甲方)与陈宇明(乙方)签订两份《建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 。一号房屋《安置合同》显示乙方原住房情况及应安置人口为户主之女婿和外孙女,乙方购买一号房屋 。2005 年 7 月 7 日,陈宇明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其名下 。2014 年 11 月 14 日陈宇明与陈雅芝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50000 元价格将房屋卖给陈雅芝,2014 年 11 月 18 日房屋登记在陈雅芝个人名下 。二号房屋《安置合同》显示乙方原住房情况及应安置人口为户主、之妻、之女,乙方购买二号房屋,建筑面积 67.51 平方米 。2005 年 7 月 7 日,陈宇明取得二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其名下 。2018 年 3 月 20 日,陈宇明与陈雅芝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 1 元价格将房屋卖给陈雅芝,2018 年 3 月 22 日房屋登记在陈雅芝名下 。

房屋权属争议根源:陈俊宗、陈静恩认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是陈宇明与林秀金的夫妻共同财产,林秀金去世后,其一半产权属于待分配遗产,在遗产继承分割前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陈宇明擅自将房屋转让给陈雅芝,属于无权处分,陈雅芝未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陈雅芝则称房屋虽登记在陈宇明名下,但房款由自己支付,陈宇明仅是代为持有,且在过户时陈宇明明确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

(三)诉讼主张与陈述

原告主张:陈俊宗、陈静恩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应当继承所有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对应的经济赔偿4775495 元 。理由是涉案房屋一半产权为林秀金遗产,二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追回,且陈宇明继承林秀金部分产权份额后,其去世未留遗嘱,该部分也应由原被告法定继承,二原告应取得涉案房屋三分之二所有权即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因房产实物难以分割,要求被告赔偿对应经济价值 。

被告回应:陈雅芝认可亲属关系及继承人情况,但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称原告起诉案由错误,涉案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合法财产,原告曾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起诉,法院已判决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求。涉案房屋不是陈宇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由自己现金支付,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且陈宇明过户时明确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

(四)证据交换与质证

房屋权属证据:原告提交房屋安置合同、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明房屋为陈宇明与林秀金夫妻共同财产及产权变更情况。被告提交付款凭证、公积金贷款资料等欲证明自己支付房款。

合同效力证据:原告曾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合同有效但陈宇明构成部分无权处分,继承人有权另行主张权利。

房屋价值证据: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两套房屋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一号房屋市场价值为7619658 元,二号房屋市场价值为 6706827 元 。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俊宗、陈静恩要求被告赔偿涉案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对应的经济赔偿。

(二)被告诉求

陈雅芝不同意原告请求,主张房屋为自己合法财产。

(三)争议核心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是否为陈宇明与林秀金夫妻共同财产。

陈宇明将房屋转让给陈雅芝的行为是否有效,陈雅芝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二原告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及应得赔偿。

三、裁判结果

被告陈雅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陈俊宗、陈静恩支付其应当继承所有的一号房屋及二号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对应的经济赔偿3581621.25 元 。

驳回原告陈俊宗、陈静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分析

房屋权属证据:原告提供的安置合同及产权登记信息表明房屋在陈宇明与林秀金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登记在陈宇明名下,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虽提交付款凭证等,但不足以推翻房屋权属登记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事实。

合同效力证据:生效判决已认定陈宇明转让房屋构成部分无权处分,但合同有效。这意味着陈宇明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

房屋价值证据:评估结果为确定原告应得赔偿提供依据。

(二)案件综合分析

从房屋权属看,基于取得时间及登记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宇明转让房屋给陈雅芝构成无权处分,且陈雅芝未支付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在继承方面,林秀金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每人四分之一份额,二原告共应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即房屋产权四分之一。因房产难以实物分割,法院判决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原告相应折价补偿。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在这类房屋继承及产权纠纷案件中,证据收集要全面且细致。对于房屋权属,收集安置合同、产权登记、付款凭证等证据;对于继承关系,明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信息、死亡证明等。对收集到的证据分类整理,形成连贯证据链,如按房屋取得、变更、继承等时间顺序梳理。

(二)细节把控与综合考量

此类纠纷涉及家庭关系和房产细节。关注家庭内部经济往来、情感纠葛等细节,如被告主张付款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重视法律程序中的证据质证、辩论环节。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产权变更过程、当事人关系及法律规定,全面分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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