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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的一个深夜

在晚风吹过的乡野里

伴随着一声枪响

打破了田野的宁静

电鱼的人被误认为“动物”

被人拿气枪射击致颅脑损伤

一起刑事案件由此引发

近日,广汉法院刑事审判庭在三星堆镇楠林村,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这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庄某甲和庄某乙、雷某某三人相约一同到广汉市三星堆镇楠林村的一处农田里狩猎,由庄某甲提供气枪等狩猎工具,雷某某负责驾车,庄某乙负责使用庄某甲提供的热成像仪观察。

当晚23时许,三人搜寻至广汉市三星堆快速通道旁的绿道处,庄某乙通过热成像仪发现路边的水沟附近有疑似动物,同时又怀疑可能是人。随后庄某甲亲自使用热成像仪进行观察,误认为当时趴在水沟处电鱼的被害人陈某某就是一只动物,随后庄某甲持枪先后两次射击,致被害人陈某某颅脑损伤。后三人察觉可能将人打伤了便逃离现场。

返回庄某甲的住处后,三人又再次徒步返回射击现场,发现了疑似被射击打伤的人正在离开,三人存侥幸心理便再次逃离现场,之后被害人报案。

审理经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庄某甲、庄某乙、雷某某赔偿被害人因遭受枪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害人伤情较重且仍在治疗恢复期,亟需医疗救助费用,为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庄某甲赔偿32万元,庄某乙、雷某某各自赔偿2万元,该协议已当场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在狩猎过程中过失致被害人陈某某重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现场普法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告诫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要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珍惜缓刑机会,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同时,针对巡回庭审现场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承办法官现场普法答疑,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法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上缴枪支、弹药,也有义务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为公共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1支气枪,尚未达到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入罪标准,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因故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应该及时拨打120救助电话履行救助义务。如果没有及时救助被害人,导致伤害结果加剧,将会加重自身刑事、民事责任。

来源 | 广汉法院

编辑 | 孙畅 责编 | 张庆 杜敏 孙畅 监制 | 袁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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