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编制过程中

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结论能否引用?

答: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包含符合标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论证内容的,可直接引用并注明出处。

问: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拟改设或者扩大的,原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结论能否引用?

答: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拟改设或者扩大的,原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可作为参考附件提交,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论证报告中与原有论证报告相比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可直接引用并注明出处。

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中如何确定入河排污口的论证范围?

答:对地表水的影响论证以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为基础单元,论证重点区域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体(水域)、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体(水域)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监测评价断面所在水域。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涉水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重点保护与珍稀水生生物的栖息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渔业水体,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论证范围扩展到上述区域相关水域。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未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的,其论证范围延伸到下游临近已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可按照水体实际使用功能或参考其下游临近的水体(水域)水质目标确定。

入河排污口设置在季节性干涸水域的,水域干涸期的论证范围延伸到下游临近未干涸且已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

对水生态的影响论证宜充分体现生态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论证范围应涵盖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占用的区域以及污染物排放产生间接生态影响的区域

涉及水环境风险的,论证范围应涵盖环境风险影响范围所及的水体(水域),具体范围可参照HJ2.3,根据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事故后果预测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范围等综合确定。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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