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物保,保证人能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享有顺位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保证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阅读提示:

在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保证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仅在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享有顺位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保证人才享有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权利。在保证人没有顺位利益或者放弃顺位利益的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案件简介:

1、2013年9月29日,上风港公司与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签订《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亿元及利率、还款计划等事项。同日,王玉安、陈飞平、周东海、彭聪能、何方、旗胜公司与该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之后,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分五笔向上风港公司发放共计1.5亿元贷款。

3、2014年1月8日,上风港公司与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之后,上风港公司归还部分借款本金。

4、2015年12月25日,上风港公司与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签订《公司类贷款还款协议》,调整还款期限、利率等事项。

5、之后,原告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陈飞平、周东海、彭聪能、何方、旗胜公司,要求五名被告对上风港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019年3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五名被告对上风港公司所欠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聪能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2019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彭聪能应否向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案涉《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保证人提供的人的担保之间的清偿顺序,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直接要求彭聪能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立法目的及文义理解,该条中“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旨在确定或者限制混合共同担保中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而行使担保权的顺序,故此处的“约定”系指当事人关于实现担保权的顺序的约定,而非当事人关于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的约定。所谓约定的“明确”,系指该约定表述清晰,足以达到让当事人对约定的内容在认识上没有分歧的程度。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内容明确指向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且达到前述程度,即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对于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存在明确的约定。而从案涉合同的约定看,当事人约定了包括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在内的担保与保证人提供的人的担保之间的清偿顺序。《保证合同》约定表明,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以是否可以主张其他担保为条件,也就是可以优先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合同》约定亦表明,抵押权的实现不以是否可以主张其他担保为条件,同样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优先主张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呈现出来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明确的,内容是清晰的,即通过该约定,意在使得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以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对此,任何一个处于同样地位的担保人均应能够明白无误地理解这一含义,而不至于引起认识上的分歧或者混乱。因此,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有权直接要求彭聪能承担保证责任。

2、彭聪能对上风港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并不具有在担保权实现时的顺位利益,故不能因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而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聪能等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向其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当事人对于在担保权实现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约定是明确的,且彭聪能、陈飞平、周东海、何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均系上风港公司的股东,其对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有合理、充分的认知,因此,彭聪能对上风港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并不具有在担保权实现时的顺位利益。那么,在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时,债权人主张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超出彭聪能签订《保证责任》时对承担保证责任风险的合理预期,也没有加重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负担,彭聪能主张在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丧失抵押权益范围内免除责任,于法无据。

3、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延长上风港公司还款期限的行为不构成恶意串通侵害保证人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放弃部分抵押权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符合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没有损害保证人的权益。此外,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延长上风港公司还款期限,属于债权债务人对还款计划的重新安排,对保证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保证人仅在原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提起诉讼没有超过原合同的保证期间,彭聪能等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延长上风港公司还款期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和上风港公司恶意串通侵害保证人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聪的保证责任不能因为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放弃抵押权而相应地免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

《彭聪能、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631号]。

实战指南:

1、《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上述规定表明,当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时,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在担保责任承担上处于第一顺位,保证人作为第二顺位的责任人享有顺位利益。换言之,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不能从债务人的物保实现清偿之前,对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提出抗辩。此时,债权人本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实现债权,但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为使第二顺位的保证人免受不利影响,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期案例中,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并不享有顺位利益,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不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应当因此减免保证责任。对于保证人是否享有顺位利益,法官结合《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和案件相关事实,基于当事人是否明确约定保证责任优先进行判断。

2、在此,我们建议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担保前,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及担保情况。为了确保自己享有顺位利益,保证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优先,避免保证合同中出现“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这类条款。否则,保证人可能面临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后,自己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适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本案适用的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应对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能以格式条款为由主张物保优先。

案例一:《门峡市鑫都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岳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系对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如何实现债权的规定,首先即明确了“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混合担保实现顺序的首要考量标准。案涉六申请人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合同中的约定已明确放弃了顺位抗辩权。六申请人作为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应对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的承担顺序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现仅以格式条款为由主张物保优先的抗辩,要求在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不能予以支持。

2、当抵押权人放弃第三人的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是否可以主张相应免除担保责任,关键要看有关实现该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约定是否明确,或者说抵押权人对该第三人物保是否享有选择起诉的权利。

案例二:《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明确约定时即应按照该约定实现债权,因此亦应理解为,当债权人已经与第三人就实现物保作了明确约定时,若债权人放弃该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则其他保证人并非不可主张相应免除担保责任;当然,如果对实现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约定并不明确时,则不仅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是否起诉该第三人,并且债权人即便放弃该第三人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亦不得主张相应免除担保责任。所以,当抵押权人放弃第三人的抵押权时,其他担保人是否可以主张相应免除担保责任,关键要看有关实现该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约定是否明确,或者说前提是抵押权人对该第三人物保是否享有选择起诉的权利。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