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建筑工程领域,时常出现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签字确认的工程单。

那么,项目经理签字盖章的工程确认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最高院在《苏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项目部在《路面工程确认单》上加盖公章以及有关项目经理签字等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实际工程量的依据。

最高院认为,

关于《路面工程确认单》能否作为认定实际工程量的依据问题。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以及第八条关于“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的规定,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是对工程施工项目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兴业公司基于对建筑行业工程承包普遍实行的项目经理负责制的理解,以及其与苏辰公司为主组建的第十一标段项目部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大量业务往来,有理由相信该项目部有代表苏辰公司处理包括确认实际工程量在内的代理权利,故该项目部在案涉《路面工程确认单》上加盖公章以及有关项目经理签字等行为所产生的效力及于苏辰公司。

《路面工程确认单》上虽有“中间计量数据”的记载,但这一表述不是既有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含义并不清楚、法律后果亦不确定,二审法院在苏辰公司与兴业公司就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有争议且未能最终协商结算的情况下,以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达成且有双方签字认可的《莞长十一标(第一阶段)沥青工程量汇总表》等相印证的《路面工程确认单》作为实际工程量的最终结算依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实践中,针对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确认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各地法院的判定并非完全统一,而是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工程款项结算的公平、公正与合法。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