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在家庭、妇女儿童中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南昌市妇联推出〖巾帼普法〗专栏,围绕与妇女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法条解读、以案释法、法治讲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广大妇女群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推送的是:当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

姬某与姬小某系父女关系。姬小某的母亲下落不明,祖父母均已去世,姬小某一直由姬某监护。2023年9月11日上午,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姬某居住地开展“双排查”工作时,收到村民反映:姬某不务正业,长期酗酒,将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及补助款用于自己挥霍,阻止女儿上学,使其长期辍学在家,家中生活条件恶劣,垃圾成堆。派出所当场对姬某批评教育,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但姬某置若罔闻。派出所回访发现,姬某家庭环境无任何改善,姬小某仍辍学在家。村委会、派出所、镇政府反复多次教育、责令姬某履行对姬小某的监护职责,姬某仍未作出改变。在无个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姬某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某县民政局作为姬小某的临时监护人,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姬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姬小某的姑姑姬某甲为姬小某的监护人。某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姬小某出具被监护人意愿书表明其愿意由其姑姑姬某甲作为监护人。姬某甲出具监护意愿书表明其愿意成为姬小某的监护人。当地青少年心理服务中心出具监护责任及能力评估报告,认为姬某暂不具备独自养育姬小某的条件,姬某甲具备一定的养育条件和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通过现有证据,并结合法庭现场走访调查发现,姬某作为姬小某的父亲,在姬小某母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未尽到认真抚养姬小某的职责,未提供适合姬小某正常生活学习的环境,在相关部门教育、批评之后,仍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姬小某处于居住环境恶劣、学习生活无着落、身心无人关爱的状态,对姬小某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故对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姬某监护人资格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姬小某的姑姑姬某甲具备一定的养育条件和能力,且表示愿意成为姬小某的监护人,姬小某亦表示同意姬某甲成为其监护人,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姬某甲为姬小某的监护人。某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适当,予以采纳。2023年10月12日,当地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撤销了姬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姬小某的姑姑姬某甲为姬小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茁壮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担负的责任。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应当首先承担起法定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及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姬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阻止姬小某上学,经多次教育、批评仍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使姬小某处于危困状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安排必要临时监护措施的情形。法院、检察院积极与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多部门协同、分析研判并制定精细救助措施,保证姬小某基本的生活、学习条件,并助力保障其义务教育,形成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处理方案。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当庭宣判撤销姬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姬某甲为姬小某的监护人,彰显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教育和社会治理效果。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司法担当,同时也是多部门联动合力救助困境儿童的积极实践,对困境儿童救助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综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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