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查处一起
跨省收购明知是滥伐林木案
案情回顾
△调查询问
近期,龙泉市综合行政法局接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称八都镇村民在八都镇供际村收购了明知是滥伐的林木。
经调查,2023年4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在明知销售方的木材无合法手续情况下,仍多次收购滥伐的林木,用于加工菌棒使用。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意见书认定,当事人非法收购的林木立木蓄积量25.77立方米。
随后,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购买了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林木。通过普法教育,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投身植树义务活动,栽植新苗。
△栽植新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以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有关规定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
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
贰万柒仟零伍拾捌元伍角(¥27058.50)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已自行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六十五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
受法律保护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1
不得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林木采伐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进行采伐。
2
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核实供应方是否具有林木采伐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来源:掌上龙泉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爆料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