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检校合作的意义与挑战

在首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理论研讨会主题发言


作者:王健,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来源:本文系作者在2025年3月29日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举办首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理论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和修订补充。为突出内容要点,“法学学术圈”在转载时略有删节。

内容提示

最高检2025年的2号文件,完全可以成为全面系统部署检察学学科建设的第一个正式文件。然后,法学界的反应还不够敏感。

202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与高等学校合作的意见》,是这两个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简称两办《意见》),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文件新近出台不久,因此当务之急,是全国检察系统、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全国法学院校都应当认真学习和了解,看看文件都讲了些什么,有什么新精神和新要求,更好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容要素,这是贯彻落实2号文件最先、也是最起码要做的事情。

关于2号文件,这里分享几点不成熟的意见,请大家批评指教。

首先,2号文件的发文单位及其排名顺序,体现了尊重法治人才培养的规律、特点和客观要求。发布一个文件,如果事涉一个以上的相关部门,那么发文单位的排名顺序就不是无足轻重的。在具体执行和实施环节看来,往往或以为反正都是上级文件,谁前谁后没那么重要。其实不然,这实际关系到文件落实的方式方法、工作运行的动力来源、推动工作的重心所在,最终影响工作成效的大问题。

不知大家是否留意过《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发文单位和顺序有没有什么问题。这两个文件,也称“卓越计划”1.0版和“卓越计划2.0版”,都是以“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名义发布的,文件编号分别是“教高[2011]10号”、“教高[2018]6号”;发文时间分别是2011年12月23日、2018年9月17日。“卓越计划”的发文单位有两个,一个是中央政法机关,一个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两个部门为着法治人才培养这项工作进行部署落实,本充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强调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这里的“全面”当然包括法治工作、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包括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二是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专业工作,也是专业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既要遵循法学学科发展规律,又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这就是所谓法学教育的双重属性和规律)。但正如两办《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必须坚持的五大工作原则明确的那样,第一条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三是法治工作部门和法治工作既是一个社会需要法治人才、需要设立法学院校、需要开展法学教育的客观依据和前提,也是承接法治人才的去向所在、开设法学院校和举办法学教育的目的和归宿,是满足法治人才需求,包括规格和数量的权威部门。

基于以上这些理由,卓越法治人才的教育培养工作,就应当以中央政法委为领衔牵头主导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参与单位,共同推动这项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卓越计划”的发文单位和顺序排列,是一个非常别扭的呈现方式。

更有甚者,按着这一发文模式,2013年为实施“卓越计划1.0”出台的“双千计划”——其文件全称是《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教高[2013]8号,7月19日)——发文单位是: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这个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行动,主次分工一目了然。那么到底是有不主动作为的问题呢、还是有习惯性揽权的问题呢?这种不合常理的工作状态,真实情形到底如何,都不得而知。总之表面看上去是一个非常别扭的排列。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责任不清的问题。这个问题,直到2023年两办《意见》重新擘画新时代法学教育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管理体制和三大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后,才从纸面上明确下来。

最高检领衔并与教育部联合发布的2号文件,仅就这项工作来讲,其发文单位和单位顺序的标注,完全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应有的主动性和积极作为,把法治人才培养看作是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学院校的共同责任。这是这个文件首先的一个重要意义和突出优点。

其次,关于加强新时代检校合作的20条意见,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原则精神和相关要求,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检校合作的实践探索和有益经验,对于持续深化检校合作、促进检校合作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和强调要发挥法治工作部门的重要作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任务和要求,提出要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教育机构之间人员的双向交流机制,实施双方互聘计划,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当中提出的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实施检察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健全检察业务专家制度、深化检察人才库建设、健全检察人员职业培训等任务,都跟法学院校的参与有着密切关系。2023年中央两办《意见》当中,在完善法学院校管理指导体制、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强化组织实施保障方面,都提出了法治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包括要向法学院校提供优质教学资源、探索建立法治工作部门优秀实务专家到法学院校任教、加强实践资源、平台和实践机会供给等方面。这其中当然包括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担当。2024年9月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把检察文化纳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范畴,在部署推进文化润检、文化强检等相关工作任务重,也都包含了与法学院校合作和共建的内容,如巩固检察主流思想舆论、丰富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内容载体、繁荣发展检察文艺等方面。同年12月4日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有两部分内容都直接涉及检校合作,一是关于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提出要加强检察队伍专业素能建设,构建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外检察、数字检察等紧缺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二是关于加强法律政策和检察理论研究方面,提出要深化检察理论研究,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明确提出要深化检学研共建机制,加强检校合作,建好检察研究基地,推动法学院校开设检察学、检察实务课程。

今年2月发布的检校合作文件,可以说集以往检校合作探索实践有益经验之大成。整个文件分三大板块,一是关于加强新时代检校合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以及总目标和总任务。二是从五个方面,即政治引领、合作育人、理论研究、履职实务、教育培训,对深化新时代检校合作的目标和任务进行部署,提出要求。三是从管理指导机制和相关政策保障两个方面对深化检校合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进行部署和要求。文件把检校合作放在法治中国建设、教育强国建设、法治人才培养、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全面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进行检校合作、怎样开展检校合作两个问题,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和法学院校共同推进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的纲领性文件,是检察机关指导和参与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于完善以实践为导向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推进检校合作常态化需要克服的困难和障碍。在检校合作意见文件中,除坚持正确思想指导和正确政治方向外,核心内容应该就是“常态化推进人才交流培养合作”这项任务。这里的“交流”是指人员双向交流互聘;“培养”是指合作育人;“合作”则是检校双方在检察理论研究与检察学学科建设等方面进行智识交流与交融。而所有这些工作都要突出围绕实现常态化这个远大目标。从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互动关系情况看,合作容易,但常态化难。实现检校双方合作关系的常态化,意味着必须建立一套可持续工作机制为保障。目前来看,这几乎可以说是实现检校合作预期目标的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围绕检校合作2号文件提出的任务要求,这里提出几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1、关于人的问题。一切合作本质上都是人的合作。检校合作的实质就是人与人的合作,是检察系统的检察实务专家与法学院校的法学专家之间的合作。具体来讲,一方面,法学院校能否聘请检察实务专家到校任教,或者反之,检察实务专家能否或在什么情况下接受法学院校的聘任与之开展相关合作。另一方面,法学教师能否受聘检察机关任职。后一种情况,总的来看,似乎没有太大问题,多年来各地的实践也探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法学院校推荐法学教师到检察机关挂职(一年),或按规定担任检察官助理等。这方面可能要注意的问题是,学校要给派去检察院的教师,在教师岗位考核方面给予相应的配套保障政策予以支持,如减免教学或科研考核工作量,否则就会出现法学院校无人可派,或教师不愿意去实务部门,亦或力不从心的情况。

现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前一情况。检察官到法学院校兼职,本来是有《检察官法》的依据和保障的。根据2019年修订后的《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2号文件也把健全双向交流机制和制定实施人员互聘计划,作为推进检校合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不仅仅是一般地倡导和鼓励。2号文件虽然规定互聘计划要“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等有关政策规定基础上”进行,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许多地方组织部门的干部兼职管理工作实践中,不问是否工作需要、不管中央现行政策导向,严厉到干脆一律不批,一概不准的地步。最近我遇到一位在西部某政法大学兼职的实务专家,他曾经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领导,在反恐和国家安全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政策和理论水平都很高。他告诉我说,现在兵团让他退出这个兼职。所以,这种情况导致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法治部门实务专家在法学院校的兼职越来越难,越来越多地退出了与法学院校的合作。很多法学院校长们反映,多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法官、检察官都退出了校园,或偶尔邀请法官、检察官到学校做一两次报告、讲座,目前能聘请兼职参与教学的,只有律师或仲裁员了。因此,推进实施检校合作2号文件,这是一个首要的难题。

2、关于合作主体范围与优质检察实务资源合理分配的问题。2号文件提出要推动省级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全面建立“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长效合作机制的目标任务。由此可见,从合作主体上看,检察系统的合作主体主要是省级检察机关,包括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检察机关,问题是每个省区市只有一个检察机关,而所在省区市的法学院校有很多,且数量不等。按照2023年底的统计,目前全国共有设置法学专业的高校625个,其中北京(42)、湖北(40)、湖南(37)、广东(36)、河南(34)、江苏和河北(33)、浙江(31)都在30所以上,只有海南(3)、宁夏(3)、青海(2)、西藏(2)在两三个之间,其他都在一二十所之间。这些院校大多集中在省会城市,东部地区的高校,也有很多在非省会城市。于是,在检察机关数量确定,而其面对的法学院校数量、质量水平和能力条件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情况下,一个省级检察机关“进校园”的覆盖面和资源投入量如何分配的问题,是一个客观上无法回避的问题。

3、关于合作管理方面的问题。2号文件关于健全管理指导体制中提出:最高检政治部、教育部高教司统筹指导全国检校合作工作,建立合作情况年度报告机制和会商机制;各省级检察院会同教育厅(局)统筹本省内的合作事宜,并指导具备检校合作条件的下级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这里文件中提到的教育部高教司,是教育部履行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如涉及检校合作各项工作任务,则还需要协调教育部其他许多相关司局,例如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要涉及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有关研发教材的,要涉及教材局;有关科研基地建设方面的,要涉及社科司,等等。这是这是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要处理好的复杂工作。在省一级,则需要省教育厅(局)的积极参与配合。各省教育厅(局)对于这项工作,是否都具有应有的政治站位、认识高度和主动态度,可能也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也是省级检察机关在推进这项工作时应当注意考虑的问题。

在学校方面,现在有个词叫“双向奔赴”。这个词所描绘的情形令人振奋。但要形成双向奔赴的大好局面,一定是要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否则就难以全身心的投入。检校双方有没有、有多少的共同利益,个人认为,除两者之间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这个专业因素外,双方各自单位的考核评价机制非常重要。实际上,2号文件中提出的一些很好的合作任务,例如促进检察学相关课程纳入法学本科、研究生教学计划,设为必修或选修课程,再有“四个基地”(优质检察理论成果的产出基地、破解检察实践难题的指导基地、促进检察学学科建设的学术基地、理论与实务人才的培养基地)建设问题,这些都已深度触及法学院校自身现行的教学制度,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法学教学专家组织和法学院校出台相关政策才能实现。出台相关政策,就意味着纳入教育评价体系,这个环节的工作,与2号文件提出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要求,关系极为密切。

4、关于合作成本的投入与分担问题。检校合作若要常态化,必然涉及合作双方经费投入以保障合作常态化的问题。法科学生固定地要到检察院去实习,各个检察院在办公条件、食宿、交通等条件情况各有不同,都应列入单位预算。近年来最高检大规模开展“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工作,规定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由本人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和住宿费,按照所进学校的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无论对于检察机关还是学校,还都仅仅是相对单项的工作,按规定处理一次性费用比较简单。但是如果要按2号文件列出的内容丰富的合作事项去一项一项落实起来的话,特别是要实现合作常态化目标的话,涉及费用的工作环节还是比较多也是比较复杂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个人意见是,原则上应体现对法律实务知识的尊重和价值,不能让实践经验和知识免费和无价,同时又要符合学校的取酬规定。这么说完全是针对常态化这个要求而言的。

5、关于合作成果的产权界定问题。2号文件关于检校合作有一个重要的工作抓手,这就是前面说过的建设“四个基地”。几乎可以说,“四个基地”的建设和运转,承载着检校合作的全部工作任务。其中特别是成果产出基地、指导基地和学术基地的建设和运转,都不可回避的要遇到合作成果的产权归属的问题。共建基地的双方一定要研究制定详细的基地成果管理办法,以确保合作的可持续性和合作关系的良好发展。

最后再说说检察学学科建设问题。因为时间关系,这里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概念。首先要弄清学科建设的概念,即什么是学科建设、什么是重点学科建设?

从高校开展这项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来讲,所谓“学科”,就是学术分科的意思,是关于知识的分类体系,或者说是学界基本认同的知识领域。某个知识领域能不能成为学科,往往要看是否有了专门的理论体系和特有的研究方法,是否形成了专业化的研究群体,是否有研究机构或学术团体,是否出现了专门的著作和出版物等外在标识。从知识生产和传播角度讲,学科也是教学科目的意思。大学教学和研究的组织机构,主要以学科分类为设置单元,教师通常也都归为某一学科领域,并通过学科建制来从事教学、理论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此外,为便于人们对知识分类的系统把握和运用,专家学者们往往对知识进行层次和结构性划分和界定,作为一种学术行为,这往往导致了“学科目录”的编制。至于“学科建设”,往往出于提高学科质量水平的目的而对现有条件较好的学科集中有限的资源和力量进行重点投入和建设,所以也叫作“重点学科建设”,大意是指为实现学科发展目标而围绕配置各种学科构成要素所展开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学科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第一,学科的特色及其发展目标和方向。这要求对某个学科的发展现状及其未来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进行高度的凝练、概括和描述,这项工作往往是那些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和发展趋势的领头人来做的,因此这样的人也被称作学科带头人。

第二是从事学科活动的主体,即教师和理论研究工作者。在高校的学科建设工作中,这项工作主要表现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往往是打造一流的师资和团队,包括师资的学历、梯队和专业交叉等情况,学历主要是看一个学科的团队成员具备硕士、博士学位比例的情况;梯队关系到学科能否持续发展的问题,是否会出现人才断档;专业结构往往为了观察一个学科的分支领域是否能够形成对学科发展有利的知识相互支撑,因为在学术史上,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往往是推动学科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专业学位教育旨在培养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是一种实务导向的学位教育,因此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特别强调专职教师的实践经验背景和兼职实务导师参与人才培养的情况。“双导师制”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第三是由于学科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复制出推动学科不断发展的新生力量,同时学科也负有服务社会的责任,于是就有了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人才培养,尤其是高级人才培养(如研究生教育)也成为建设学科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这项任务的主要观测点是招生的规模和质量、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的先进性、学生的学业状况与水平、毕业率和就业率以及在职业领域的贡献、成就等。

第四,学科虽然是知识分类概念,但是不能无所依凭,否则就成了空中楼阁,所以学科需要外化出各种相关的载体,这就是有关支撑学科存在和发展的各种空间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乃至规范和管理学科活动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以上是关于学科的定义及其内涵要素。这里还要提一下学科与专业的关系。前面说了,学科是知识分类概念,是学术共同体的行为;专业是以国家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某项专门人才为标准、有计划培养该领域人才的基本教学组织。学科的划分,由专家学者采用学术标准设计完成,是一个学术行为,专业的设置在我国则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制,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专业的设置不能摆脱行政干预,例如在专业目录上标注“K”(表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T”(表示特设专业),就突出体现出专业的这个特点。

无论建设怎样的学科,大体遵循以上学科建设的基本要求。因此建设检察学学科,也可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展开。

【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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