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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雅安中院在调解一起公司解散纠纷中,成功将双方之间的公司解散纠纷、侵权纠纷、股权纠纷、买卖合同等多起纠纷一次性调解解决,双方长期形成矛盾得以彻底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排除了障碍,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案情回顾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共同出资于2021年7月在雅安经开区设立了被告某新材料公司,某科技公司持股49%,某工贸公司持股 51%。在新公司项目开展过程中,股东某科技公司和某工贸公司产生矛盾导致出资不到位,不能召开股东会,并产生多起纠纷,双方失去合作基础,某科技公司以某新材料公司为被告、某工贸公司为第三人,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被告某新材料公司。

案件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通过证据审查及现场查看,作为某新材料公司的股东,某科技公司、某工贸公司分别投资1000余万元,但均未足额出资;在发生争议后,某科技公司、某工贸公司未再继续投资,股东之间均称对方擅自拉走某新材料公司所采购设备,还提起侵权诉讼;发生争议后,某工贸公司想退出某新材料公司的经营,曾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收购某工贸公司所持股份,但被驳回。同时,某新材料公司的两个科技公司、工贸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就相关贸易往来分别在四川、河南、天津提起多起诉讼,两股东之间的矛盾较为尖锐,难以继续合作。

“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司法解散是国家公权力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干预和介入,司法解散的结果是消灭公司人格。如果司法解散新材料公司,则涉及对公司的清算,对双方均无益处;如果不解散公司,但股东之间的矛盾较大,双方难以继续合作,新材料公司的经营发展亦存在困难。”承办法官说。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合议庭再次到现场勘验,发现纠纷发生后,股东虽然未继续出资,但某科技公司继续采购相关设备,对某新材料公司的生产线进行了安装调试,已具备试生产的基本条件,即某科技公司愿意继续让某新材料公司存续经营,双方亦有调解的意愿。

鉴于此,承办法官灵活采用“点对点”“背靠背”等调解方式,同时发挥府院联动机制,邀请园区管委会一并参加调解,通过与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调,双方对收购股权转让问题达成某科技公司以900余万元收购某工贸公司所持股权的一致意见。

但由于某科技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之间因贸易纠纷在其他法院提进起诉讼,某科技公司要求在本案调解时一并进行处理,而双方之间相互起诉的贸易纠纷金额达到600多万元和1000多万元。

为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针对某工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洛阳,来往不便的实际,合议庭通过向当事人释明司法解散的法律风险、解散与不解散情况下均难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并组织当事人现场查看,组织现场调解,并由当事人自己核对财务资料,最终双方均同意本案某科技公司收购某工贸公司所持新材料公司股权,并将应付股权转让款与双方关联公司之间的其他贸易纠纷款项品迭,品迭后由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某工贸公司款项300余万元,双方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之间的公司解散纠纷、股权纠纷、侵权纠纷、贸易纠纷等纷争全产了结,各自均撤回起诉或上诉。

至此,双方长达三年之久的多项争议全部一次性了结,真正做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既保住了某新材料公司不至于司法解散,更为当事人节省上了大量时间成本、诉讼成本,排除了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雅安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推动涉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以更精准的司法保障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推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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