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巨野法院
鲁法案例【202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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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被撞的车辆
在4S店停车期间被收取的停车费
该由谁承担?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被告刘某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与原告周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车辆被拉走一直停放在4S店保管。经评估车辆损失后,周某将车辆取回,被4S店单独收取2400元高额停车费。原告为此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车损、停车费等各项损失54540.56元。
周某认为,把车辆停放在4S店是为了避免挪动车辆发生争议,想在获赔之后再将车辆取回,这笔停车费应由被告刘某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该停车费用是周某擅自扩大的损失部分,属于间接损失,应该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
车辆被撞后在4S店停车的费用,是否属于被告应赔偿的必要损失,被告是否应当负担此部分费用?
交通事故全责方对受害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限于事故直接导致的必要合理损失。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等直接、必要损失,未将4S店停车费纳入其中。4S店收取的停车费本质为场地占用费,与车辆维修或者施救无直接关联。
其次,原告关于停车费仅提供一张发票,未举证证明车辆必须停放在4S店进行维修评估,并且发票中项目名称为劳务维修费,原告未能提交停车服务合同或者双方事先约定等证明,其停放行为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
再次,原告周某对其所有的车辆具有保管义务,应及时进行取回或处置,但其自行放任车辆停放在4S店产生的高额停车费属于扩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刘某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刘某承担车损等损失48331.49元,驳回原告周某2400元停车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范围为直接、必要损失,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避免将各类衍生费用泛化为侵权责任。当事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同时也不要忘了减损义务的承担,车辆被撞后,应及时对其所有的车辆采取合理的措施止损,避免因消极处置导致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